(2006)東民三終字第8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7-20)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東民三終字第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國光,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陳紹信,山東廣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劉國信,市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眾成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區(qū)東城遼河路105號。
法定代表人:董建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忠,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金盈,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山東眾成地產有限公司職工,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桓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臺縣索鎮(zhèn)鎮(zhèn)建筑商城28號。
法定代表人:鞏宜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方同,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漢族,山東桓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艷平,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中煤建設工程總公司東營項目部職工,住(略)。
上訴人劉國光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5)東民初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劉國光又于2006年7月20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國光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2元,減半收取846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溫 剛
審 判 員 鞏天緒
代理審判員 于海燕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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