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民四終字第66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7-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東民四終字第6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星起,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漢族,東營市東營區(qū)辛店街道辦事處孫路居民委員會居民,現(xiàn)住(略)。
委托代理人趙高培,山東崇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傳樂,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贛榆縣歡墩鎮(zhèn)村民,現(xiàn)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成銀,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能智,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路英友,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漢族,東營市東營區(qū)辛店街道辦事處孫路居民委員會居民,現(xiàn)住(略)。
委托代理人趙高培,山東崇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孫星起因與王傳樂、路英友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2004)東民初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孫星起于2006年7月6日遞交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星起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孫星起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6115元,減半收取3058元,由上訴人孫星起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秀梅
審 判 員 于秋華
審 判 員 李萬海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周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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