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東民四初字第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12-25)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東民四初字第4號
原告東營日升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趙開發(fā)區(qū)鴻基大廈A座556號。
法定代表人王莉,該公司經理。
被告山東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縣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姜善琳,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東營日升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山東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銀行存款71萬元或查封5噸汽油防爆劑,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山東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存款71萬元或查封5噸汽油防爆劑,查封的財產由被告山東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看管。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許建祥
審 判 員 牛國昌
審 判 員 張 勇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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