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東法民三禁字第1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2-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東法民三禁字第11號
申請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城登州路5號。
負責人:姜遠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艷芳,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慶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廣饒縣奧凱加油站。住所地:廣饒縣李鵲鎮(zhèn)南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趙德勝,經理。
申請人主張: “中國石化+朝陽圖案”圖文商標是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1948353號、1950094號、1948357號、1950093號,核定服務項目第37類、第39類。2005年9月1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山東分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中石化山東分公司使用“中國石化+朝陽圖案”系列商標,對中石化山東分公司在合同簽定之前使用許可商標的行為予以追認,同時授權中石化山東分公司處理山東境內發(fā)生的侵犯其注冊商標使用權案件。2006年6月28日,中石化山東分公司授權申請人處理在東營地區(qū)發(fā)生的侵犯中石化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2006年1月起,被申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加油站使用“中國石化+朝陽圖案”系列商標,侵犯了中石化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申請人的注冊商標使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目前,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仍在進行中,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為維護其權益,申請人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禁令申請,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申請人廣饒縣奧凱加油站立即停止侵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溫 剛
審 判 員 鞏天緒
代理審判員 于海燕
二○○七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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