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東民三初字第9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3-1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東民三初字第9號
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城登州路5號。
負責人:姜遠峰,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艷芳,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饒縣鑫浩加油站。住所地:廣饒縣濰高路。
執(zhí)行人:李紹彬,經(jīng)理。
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訴被告廣饒縣鑫浩加油站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12元,減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東營石油分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梅雪芳
審 判 長 侯政德
代理審判員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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