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民三初字第2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3-28)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東民三初字第21號
原告:勝利油田勝利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區(qū)北一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陳宜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作穩(wěn),山東天地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長云,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勝利油田勝利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經(jīng)營管理部部長,住(略)。
被告:董聯(lián)革,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歐陽群,北京冠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鑫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略)。
原告勝利油田勝利動力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董聯(lián)革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勝利油田勝利動力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10元,減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勝利油田勝利動力機械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 判 長 梅雪芳
審 判 員 侯政德
代理審判員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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