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民一終字第14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9-1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東民一終字第14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海通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曹州路235號。
法定代表人:張俊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晉興峰,男,該公司綠化主管工程師,住東營市東營區(qū)沂河路485號。
委托代理人:潘永國,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綠源環(huán)境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東城膠州路南首東營市水利局北臨。
法定代表人:戴永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連貴,男,漢族,東營市水利局職工,住東營市水利局家屬院。
委托代理人:王金剛,山東齊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上訴人山東海通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通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山東綠源環(huán)境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8)東民初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綠源公司以海通公司拖欠29653.39元工程款為由,訴至原審法院。海通公司以綠源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致使其整改多支出14000元為由提出抗辯。原審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海通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綠源公司工程款29653.39元。后海通公司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山東海通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山東綠源環(huán)境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元,自此雙方就本案再無糾葛。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2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41元,減半收取221元,由上訴人山東海通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潘 霞
審 判 員 翟玉芬
審 判 員 侯麗萍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喬良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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