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商終字第8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7-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東商終字第8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東路15號。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現(xiàn)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立升,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略)。
委托代理人苑國強,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漢族,東營市東營清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訴人保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保定建工)因與被上訴人趙立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8)東商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麗,被上訴人趙立升委托代理人苑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保定建工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在收到原審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的法定期間內(nèi),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并用特快專遞郵寄到原審法院,但一審法院對此置之不理,沒有給任何答復,徑行判決,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認為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秉公以斷。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交了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一份,證明其在舉證期間內(nèi)提交了管轄權異議,原審法院對我的管轄權異議沒有答復,徑行開庭判決。被上訴人質(zhì)證認為上訴人的證明不能說明他將專遞郵給東營區(qū)法院,上面沒有原審法院工作人員的任何簽字。
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提交的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中,收件人簽名一欄并未有任何簽章筆跡,而且在庭前上訴人代理人所出示的改退批條中業(yè)已說明該郵件已經(jīng)退回,上訴人早已知道其郵寄的管轄權異議書原審法院并未實際收到。故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其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答復,從而剝奪其訴訟權利的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77元,由上訴人保定建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松河
審 判 員 楊秀梅
代理審判員 孟凡云
二○○八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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