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民三初字第19-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1-2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東民三初字第19-1號
原告:劉慶敏,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馬長生,山東天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營市博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南二路1240號。
法定代表人:張海忠,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慶敏與被告東營市博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慶敏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jié)被告東營市博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物資供應處的到期債權42萬元,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劉慶敏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jié)被告東營市博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物資供應處的到期債權42萬元。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梅雪芳
審 判 員 王海蓉
審 判 員 鞏天緒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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