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民四終字第3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3-5)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東民四終字第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七色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營區(qū)海通路柏年大廈。
法定代表人:宋繼貞,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大偉,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苗,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勝利油田勝中社區(qū)石油幼兒園教師,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光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住(略)。
被上訴人張匯川,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有限公司審計監(jiān)察部副部長,住(略)。
上訴人東營市七色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田苗、張匯川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7)東民初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大偉、被上訴人田苗及其委托代理人柏光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匯川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得現(xiàn)住房,附帶暖氣設施。被告于2004年8月將房屋交付原告,原告當年入住。2006年12月前該房屋一直未供暖。2006年11月26日,被告收取原告暖氣開戶費4000元。2006年12月28日,被告通水清洗暖氣管線時,因原告室外分戶閥門沒有關閉,原告家中暖氣片通水發(fā)生漏水事故,致使原告家中的地板、踢腳線、墻面及部分家具、家電被水浸泡損壞。地板及踢腳線需全部更換,更換費用16441元。原告入住時購買家具花費9400元,購買乳膠漆花費2400元,購買電視花費4800元。
原告主張因墻面及部分家具、家電被水浸泡損壞,需維修費約4000元,原告提供2007年2月15日電器維修費發(fā)票一張,證明支出維修費110元,其它維修費3890元無證據(jù)提供。被告不予認可。
被告提供2006年11月22日通知兩份,證明小區(qū)供暖,告知各業(yè)主自行檢查暖氣管線及配套設施,有問題及時報修。提供2006年11月25日通知1份,證明告知各業(yè)主于2006年11月27日對暖氣管線試壓,業(yè)主互相轉告,家中需留人。原告認為通知并沒有收到,該通知也沒有明確要求用戶自行關閉戶外的分戶閥門。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從被告處購買附帶暖氣設施的商品房,被告應對暖氣設施負質(zhì)量無瑕疵的保證義務。被告收取原告暖氣開戶費,被告對其管理的暖氣設施負有檢查、維護修繕的義務。被告提供的通知,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已知曉該通知,被告未盡到充分告知的義務。因原告的暖氣片漏水,導致原告財物受損,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木地板及踢腳線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提供的金額為110元的電器發(fā)票具有證明力,予以采信。被告對原告估算的家具、墻面等維修費3890元不予認可,原告也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被告主張關閉入戶閥門是原告的義務,該主張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東營市七色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田苗、張匯川賠償款16551元;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6元,由原告負擔26元,被告負擔130元。
上訴人東營市七色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上訴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被上訴人家中暖氣片破裂,沒有及時檢修,造成漏水事故,且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擴大了損失,過錯在被上訴人,應自己承擔責任。二、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16551元依據(jù)不足。首先,被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地板及踢腳線已被損壞,需要更換。其次,被上訴人提交的更換費用16441元的證據(jù)是維修費用報價單,并非維修發(fā)票。再次,被上訴人提交的金額為110元的發(fā)票不能證明是維修被水浸泡損壞的家電的發(fā)票。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田苗辯稱:一、被上訴人無過錯,導致侵害結果的責任在上訴人方。上訴人在暖氣充水清洗時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導致被上訴人家中暖氣滲漏,上訴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上訴人上班時接到物業(yè)管理人員通知漏水,沒有擴大了損失。二、關于損害的賠償依據(jù)。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交了專業(yè)木地板維修和相關發(fā)生費用的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家中地板浸泡變形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具有證明效力。被上訴人提交的電器維修發(fā)票是暖氣片滲漏導致的家電損壞而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用發(fā)票,上訴人應當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張匯川未作答辯。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因暖氣片漏水浸泡造成的損失是多少?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從上訴人處購買房屋,上訴人應對暖氣設施負質(zhì)量無瑕疵的保證義務。從2004年8月房屋交付到2006年12月前該小區(qū)房屋一直未供暖,上訴人應于2006年12月28日通水清洗暖氣管線以前,通知住戶家中留人,上訴人未盡到通知義務。因在上訴人通水清洗暖氣管線時被上訴人家中暖氣片漏水導致財物受損,上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的木地板及踢腳線損壞賠償費用,提供了相關單位的證明,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請求應予支持。上訴人提供的金額為110元的電器維修發(fā)票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可以證明其因暖氣片漏水導致電器受損造成的損失,其要求被上訴人賠償?shù)恼埱髴柚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判決無誤,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元,由上訴人東營市七色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呼振泉
審 判 員 李萬海
審 判 員 晉 軍
二○○八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淑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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