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民四終字第13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10-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東民四終字第1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奎霞,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略)。
委托代理人李清樹,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昭全,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廣饒縣稻莊鎮(zhèn)南孟村人,農(nóng)民,現(xiàn)住(略)。
委托代理人孫快偉,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廣饒廣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訴人李奎霞因與被上訴人孟昭全物權(quán)保護(hù)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08)廣民三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奎霞以與被上訴人孟昭全庭外和解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遞交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李奎霞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李奎霞撤回上訴,雙方當(dāng)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上訴人李奎霞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呼振泉
審 判 員 晉 軍
代理審判員 周愛輝
二○○八年十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淑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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