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行初字第2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3-7)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8)東行初字第2號
原告陳澤江,男,1962年11月26日生,漢族,中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采油工藝研究院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美茹,女,1963年6月1日生,漢族,勝利油田長安科達石油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員工。住(略)。
被告山東省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
原告陳澤江訴被告山東省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撤銷勞動教養(yǎng)決定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澤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且申請撤訴沒有規(guī)避法律,也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規(guī)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澤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dā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宋繼業(yè)
審 判 員 張曉麗
審 判 員 侯政德
二○○八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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