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東刑二終字第2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8-31)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4)東刑二終字第24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洪斌,化名趙軍,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鐵力市雙峰鎮(zhèn)七委,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暫住(略)。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搶劫、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墾利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張海寧,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略)。2003年4月2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墾利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曹建亭,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區(qū),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略)。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宋國飛,乳名陽陽,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墾利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略)。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搶劫、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墾利縣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宋加亮,男,漢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小學(xué)文化,(略),系被告人宋國飛之父。
原審被告人楊衛(wèi)衛(wèi),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略),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墾利縣看守所。
墾利縣人民法院審理墾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建亭犯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罪,張海寧、曹洪斌、宋國飛犯搶劫、敲詐勒索罪,楊衛(wèi)衛(wèi)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4)墾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海寧、曹建亭、宋國飛、楊衛(wèi)衛(wèi)服判不上訴,原審被告人曹洪斌以“與同案犯相比較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曹洪斌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請求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曹洪斌的撤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曹洪斌撤回上訴。
墾利縣人民法院(2004)墾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益民
審 判 員 馬曰全
代理審判員 宋國蕾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桑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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