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刑一初字第1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4-11)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5)東刑一初字第1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井紅,男,1970年1月2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墾利縣,捕前住(略)。1990年9月因盜竊、脫逃罪被墾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1996年1月24日被減刑釋放。2004年7月 22日因過失致人死亡被墾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墾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墾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曉軍,山東齊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05)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井紅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有變化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次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明磊
審 判 員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曉賓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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