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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東刑二終字第2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8-4)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5)東刑二終字第21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天嬌,又名楊大鵬,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于東營市東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齊彬利,山東齊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天次,又名楊天賜、楊二鵬,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于東營市東營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金鳳,山東齊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洪光,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臨沂市,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其波,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墾利縣,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學(xué)勇,山東省墾利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審被告人薛冬龍,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利津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付磊,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山東省利津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略)。200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宣布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薛冬龍犯搶劫罪,被告人付磊犯盜竊罪一案,于二00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05)東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

      1、2004年9月15日,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薛冬龍等人預(yù)謀晚上到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高家村北史3-2-3井盜竊原油。當(dāng)晚,被告人薛冬龍駕駛"桑塔納"牌轎車在井場附近的道路上望風(fēng)等候,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伙同時陽陽、高代華、李明明、王旭東、王京京(以上五人均在逃)等人攜帶作案工具,竄至上述油井,將看井人員控制后,搶走原油2.17噸,并于當(dāng)晚將原油賣至利津縣落地原油廠。經(jīng)物價部門認定,上述原油價值46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證人王明華的證言。證實2004年9月15日晚,其與王錫春在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高家村北的史3-2-3井看護油井的小屋內(nèi)休息時,有四、五個青年人進入屋內(nèi),將其二人控制住,過了一個小時左右,來了一輛車,這些人將油井儲油罐的密碼鎖砸開后,將罐內(nèi)的原油盜走。(2)證人王錫春的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王明華證實的內(nèi)容相同。(3)書證。證實以上所搶原油毛重3.3 噸、含水沙38%、比重0.89、凈重2.17噸、金額4665元。(4)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的內(nèi)容與書證證實的內(nèi)容相同。(5)五被告人當(dāng)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

     。病2004年9月17日,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薛冬龍、付磊等人預(yù)謀晚上到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政府北史87-1井盜竊原油。當(dāng)晚,被告人薛冬龍、付磊駕駛"桑塔納"牌轎車在井場附近的道路上望風(fēng)等候,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伙同時陽陽、高代華、李明明、王京京等人攜帶作案工具,竄至上述油井,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等人將看井人員控制后,搶走原油6.15噸后銷贓。經(jīng)物價部門認定,上述原油價值140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證人張文貞的證言。證實2004年9月17日晚,其與宋帥帥在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政府北的史87-1井看護油井的小屋內(nèi)休息時,有五、六個青年人持鐵管進入屋內(nèi),采用威脅的手段,將其二人控制住,過了七、八分鐘左右,來了一輛車,一些人將油井的儲油罐內(nèi)的原油偷走。(2)證人宋帥帥的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張文貞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3)證人楊偉方的證言。證實2004年9月18日凌晨4時許,一輛油罐車和一輛"桑塔納"車從利津方向過了浮橋,去了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方向。1小時后,這兩輛車又回來過了浮橋。其中該油罐車回來時處載重狀態(tài)。(4)證人韓祥運的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楊偉方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5)證人任強的證言。證實2004年9月18日凌晨4時許,一個叫"阿龍"的打電話讓其到宮家黃河浮橋接了一車原油。并經(jīng)其辨認書證后,確認起訴書指控的原油,即是"阿龍"讓其迎接到利津落地油廠的那車原油。(6)書證。證實以上原油毛重6.76噸、含水沙3%、比重0.89、凈油6.55噸、金額14080元。(7)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的內(nèi)容與書證證實的內(nèi)容相同。(8)六被告人當(dāng)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綜合證據(jù):(1)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04年9月23日22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技偵部門的配合下,在"東營市百貨大樓"中心崗附近將被告人薛冬龍、付磊抓獲;同年10月8日22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聚豐網(wǎng)吧"將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抓獲;10月11日2時許在"聚豐網(wǎng)吧"將被告人周洪光抓獲;10月15日1時許,將被告人韓其波抓獲。(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均出生于1985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洪光出生于1984年4月9日,被告人薛冬龍出生于1979年2月2日,被告人韓其波出生于1981年5月1日,被告人付磊出生于1983年8月19日。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交叉結(jié)伙采取暴力手段,盜竊原油,其中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參與二次,價值18745元,數(shù)額巨大,上述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薛冬龍、付磊在犯罪中,與他人共謀盜放原油,并在現(xiàn)場外的道路上負責(zé)望風(fēng),對井場內(nèi)楊天嬌、楊天次等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并不知情,二人只具有盜竊犯罪的故意,且價值分別為18745元、14080元,均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薛冬龍犯搶劫罪的證據(jù)不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冬龍、付磊負責(zé)在井場外望風(fēng)等候,二被告人參與了實施盜油的犯罪行為,但所起作用較小,雖不分主從犯,但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冬龍、付磊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伙同多名同案人參與搶劫、盜竊的犯罪事實,對二被告人應(yīng)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對其應(yīng)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可予從輕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此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薛冬龍、付磊的親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代其主動繳納了罰金,量刑時可酌情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天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天次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韓其波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周洪光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薛冬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付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天嬌、楊天次均以"有揭發(fā)同案犯的立功行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周洪光以"系從犯,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韓其波以"一審認定事實、定性及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有立功表現(xiàn)"為由提出上訴。楊天嬌的辯護人提出"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楊天次的辯護人提出"有自首及立功情節(jié),請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韓其波的辯護人提出"指控韓其波構(gòu)成搶劫罪證據(jù)不足,應(yīng)定盜竊罪;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交叉結(jié)伙采取暴力手段盜竊原油,其中上訴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均參與二次,價值18745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原審被告人薛冬龍、付磊在犯罪中,與他人共謀盜放原油,并在現(xiàn)場外的道路上負責(zé)望風(fēng),對井場內(nèi)楊天嬌、楊天次等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并不知情,二人只具有盜竊犯罪的故意,價值分別為18745元、14080元,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楊天嬌、楊天次、周洪光、韓其波均積極參與其中,互相分工、緊密配合完成了犯罪的過程,作用相當(dāng),故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對上訴人周洪光及韓其波的辯護人提出的"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楊天嬌、楊天次及其各自的辯護人均提出的"有立功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楊天嬌、楊天次歸案后如實交代了所參與的犯罪事實及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屬于坦白交代,并非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犯罪,故不符合立功的規(guī)定,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上訴人楊天次的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上訴人楊天次系在同案犯薛冬龍、付磊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實后被抓獲的,其被抓獲前罪行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掌握,故其坦白交代犯罪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上訴人韓其波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構(gòu)成搶劫罪證據(jù)不足,應(yīng)認定為盜竊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的其他同案犯均證實韓其波進入了井場實施了犯罪,且大部分同案犯均手持鐵棒、木棒等作案工具,盜不成即搶劫的犯罪故意是非常明顯的,作為共同進入井場的同案犯,上訴人韓其波應(yīng)與其他搶劫共犯共同承擔(dān)搶劫的法律后果,故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考慮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的量刑均在法定幅度之內(nèi),故對各上訴人提出的"量刑重"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薛冬龍、付磊的親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代其主動繳納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曰全

                                        審 判 員  呂彥松

                                        審 判 員  宋國蕾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桑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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