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刑一初字第31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0-24)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2005)東刑一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向軍,男,1964年10月 30日生,漢族,勝利油田孤東采油廠治保中心干部,住(略),系被害人徐振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春華,女,1963年5月30日生,漢族,家屬,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振之母。
以上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郭清海,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姚建龍,男,1989年1月26日生,戶籍所在地東營市河口區(qū)仙河鎮(zhèn),身份證號(略),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德州市第二中學高一學生,住(略)。2005年6月 11日因故意傷害被海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海濱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F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法定代理人姚德順,男,1964年3月6日生,漢族,勝利油田渤海鉆井總公司鉆井一分公司職工,住(略),系被告人姚建龍之父。
訴訟代理人王育奇,山東恒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龍,男,1989年2月 6日生,戶籍所在地東營市河口區(qū)仙河鎮(zhèn),身份證號(略),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東營市英華園私立學校學生,住(略)。2005年6月11日因故意傷害被海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海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法定代理人李建國,男,1963年7月15日生,漢族,勝利油田孤島社區(qū)供熱大隊維修隊職工,住(略)。系被告人李龍之父。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0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建龍、李龍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向軍、徐春華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姚建龍、李龍償付因傷害致死其子而造成的搶救費、喪葬費、住宿費以及死亡補償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72529.92元。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被告人姚建龍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向軍、徐春華經濟損失166500元。
被告人李龍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向軍、徐春華經濟損失83500元。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曉賓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柳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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