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東刑一初字第36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12-26)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5)東刑一初字第3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女,1933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略)。系被害人趙立江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海榮,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略)。系被害人趙立江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偉琦,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略)。系被害人趙立江之子。
法定代理人劉海榮,基本情況同上。
以上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李學宗,山東領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興讓,又名楊廣青,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山東省墾利縣郝家鎮(zhèn)十五圖村人,無業(yè),捕前住(略)。2005年5月13日因故意傷害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景志,山東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字(2005)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興讓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劉海榮、趙偉琦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峰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楊興讓及其辯護人趙景志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9月3日15時許,東營區(qū)史口鎮(zhèn)東三村村民趙立江等人在東營區(qū)史口鎮(zhèn)"五干全羊館"喝酒時,與在同一飯館喝酒的楊興儉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毆打,被告人楊興讓聞訊趕到后和趙立江等人打在一起,毆斗中,被告人楊興讓持刀將趙立江捅傷,致其心、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指控,公訴人當庭向法庭出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劉海榮、趙偉琦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8015.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1105.2元;死亡補償費70148.6元,共計99269.3元。
被告人楊興讓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以"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部分,被告人同意賠償,但表示沒有賠償能力。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9月3日15時許,東營區(qū)史口鎮(zhèn)東三村村民趙立江等人在東營區(qū)史口鎮(zhèn)"五干全羊館"喝酒時,與在同一飯館喝酒的楊興儉發(fā)生爭執(zhí)并毆打楊興儉,被告人楊興讓聞訊后趕到"五干全羊館",和趙立江等人發(fā)生毆斗,毆斗中,被告人楊興讓持刀將趙立江捅傷,致趙立江心、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ㄒ唬┳C人證言
1、證人繆漢軍證言證實,200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聽王成志說楊光海在"五干全羊館"被人打了,他趕到五干全羊館時,看見楊光海拿著椅子追一個人,接著看見楊光青從飯店院里跑出來,坐著一輛白色的轎車跑了。
2、證人郭小華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和曲金寶、趙立江、趙彩亮、李茂祥、吳新華在"五干全羊館"6號房間喝酒,不知為什么李茂祥、趙彩亮、趙立江到8號房間打楊老四,他進去把趙立江、趙彩亮、李茂祥勸回了房間,一會他們?nèi)擞秩?號房間打楊老四,他聽到8號房間里面很亂,就又去8號房間勸架,推門進去時,楊老五手中拿著一把刀子朝他捅來,他嚇得趕緊跑出來,后來聽說趙立江被人捅傷了。
3、證人吳新華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和郭小華、趙彩亮、李茂祥、趙立江、曲金寶在"五干全羊館"6號房間喝酒,后來趙彩亮在房間外和一個絡腮胡子的人吵架,他把趙彩亮勸回了6號房間,一會兒,趙彩亮又出去了,他再出去的時候看見李茂祥的頭破了,后來發(fā)現(xiàn)趙立江也被捅傷了。
4、證人趙彩亮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和郭小華、吳新華、李茂祥、趙立江、曲金寶在"五干全羊館"6號房間喝酒,李茂祥在6號房間門口和一個人打起來了,那人是墾利郝家鄉(xiāng)十五圖村的,勸開后他們回到6號房間。李茂祥和趙立江又出去了,一會兒他聽到8號房間又打了起來,他出去看到楊廣青在8號房間里面,里面有兩人正在打趙立江,他進去后有人打他,他就跑了出來,后來,他們抬著趙立江到醫(yī)院去了。
5、證人曲金寶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和郭小華、吳新華、李茂祥、趙立江、趙彩亮在"五干全羊館"6號房間喝酒,后來打了仗,趙立江被捅死了。
6、證人李茂祥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和郭小華、吳新華、趙立江、趙彩亮、曲金寶在"五干全羊館"6號房間喝酒,他們到8號房間和一個絡腮胡子的人打了起來,回到了6號房間后,他再次到8號房間,從外面來了一個又高又胖的人拿了一把勺子把他的頭給打破了,他就跑了出去,一會有人從飯店里把趙立江抬出來送醫(yī)院去了。
7、證人張瑞燕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有6個人在6號房間吃飯,由她服務。下午兩點多鐘,趙彩亮、趙立江和姓李的三人在門口與別人吵架并打到一起,三人回到6號房間說了一會兒話,又去了8號房間。她聽見8號房間打成一片,出門看見一個瘦子領著一個又高又胖的人進了8號房間,聽見8號房里更亂了,后來看見8號房里的矮胖子在追姓李的那個人,又高又胖的那個人手里拿著一把小刀子。矮胖子騎摩托車走了,高胖子坐一輛白色轎車走了。她回6號房間時,看見趙立江面朝上躺在6號房間門口。
8、證人劉乃芹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下午,有三男二女一個小孩在8號房間里吃飯,由她服務。三點左右走了一個男的,她出去給客人找CD光盤時,6號雅座的服務員告訴她6號雅座的客人和8號雅座的客人打了起來,后來8號雅座的一個客人叫了一個又高又胖的人去了8號雅座,他們打完架后有一個人躺在6號雅座門前。
9、證人楊興儉證言證實,2000年9月3日,他在"五干全羊館"吃飯,有幾個人到他房間里打他,后來他弟弟楊興讓趕到了,那幾個人就用椅子打楊興讓,他看見楊興讓在一個柜子上拿了一個東西,像是一把水果刀,趙立江在打楊興讓時,楊興讓用力一推,聽見趙立江喊"捅著我了",楊興讓就往外邊跑,他也趕緊跑了。
二、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方位圖、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東營市史口鎮(zhèn)"五干全羊快餐部"。庭審中,被告人楊興讓對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辨認后無異議。
三、法醫(yī)病理學檢驗鑒定書、刑事科學技術照片證實,死者趙立江左乳頭下10厘米處有一外上內(nèi)下的2.1×1厘米傷口,右乳頭內(nèi)下12厘米處有一縱形2.5×1厘米的創(chuàng)口,解剖見左第六肋軟骨完全斷裂,右第六肋骨有一縱形裂口,左胸腔內(nèi)積血2000毫升,心包前壁有2.0×0.1厘米創(chuàng)口,心尖部一1.9×0.2厘米創(chuàng)口,深達左心室。右胸腔有積血500毫升,右膈肌頂部一縱形2.1×0.1厘米創(chuàng)口,肝臟于肝鐮狀韌帶上距下緣2.5厘米處一縱形2.1×0.1厘米創(chuàng)口,邊緣整齊,創(chuàng)深1.5厘米。腹腔內(nèi)無積血。結論為趙立江系刀傷至心臟、肝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楊興讓,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漢族。
六、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火車站廣場派出所證實楊興讓主動交待其為負案在逃人員。
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警察大隊證實,楊興讓在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火車站派出所主動交待了其在東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的情況。
被告人楊興讓當庭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主要情節(jié)為:2000年9月3日下午,繆建設打電話說他哥哥楊興儉在"五干全羊館"被人打了,他坐著王海防的車趕到"五干全羊館",從廚房拿了一把炒菜用的勺子到了南邊的房間,看見有一群人正在打他哥哥,他沖著那群人喊了一聲,那些人沖過來打他。打斗中,勺子頭被打掉了,他手里只剩下一把勺柄。他看見右手方的柜子上有一把刀子,就用右手抓起了那把刀,這時他身后有人用椅子砸他,他就用左手擋住椅子,用右手拿刀朝那人身上捅,捅完后房間里的人都往外跑,被捅傷的那人跑出房間沒多遠就倒在地上。他跑出飯店上了王海防的車就跑了,路上把刀扔掉了。2005年5月12日,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火車站廣場派出所在盤問他時,就把傷害的事情說了。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劉海榮、趙偉琦及被害人趙立江均為東營市農(nóng)業(yè)戶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有子女3人。2004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4272元;農(nóng)民人均純收入為3507.4元;農(nóng)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389.3元。
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戶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興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楊興讓的辯護人提出"以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興讓在公安機關盤問后。主動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興讓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依法支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判處。附帶民事部分經(jīng)法庭調(diào)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故與刑事部分一并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興讓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楊興讓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蓋翠英、劉海榮、趙偉琦喪葬費7136元,死亡賠償金70148元,被撫養(yǎng)人蓋翠英的生活費10353.6元,被撫養(yǎng)人趙偉琦的生活費10751.85元,以上共計98389.4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曉賓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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