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刑一執(zhí)字第2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1-18)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6)東刑一執(zhí)字第2號
故意傷害犯張志剛,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桓臺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略),F(xiàn)在山東濱海看守所服刑。
東營區(qū)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04)東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志剛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執(zhí)行機關山東省濱海公安局看守所于2006年1月14日提出假釋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濱?词厮鶊蠓Q:服刑犯張志剛在看守所服刑期間,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認罪服法,自覺遵守看守所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服從管理,接受改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在服刑期間,積極主動反映監(jiān)室內存在的問題,幫助干警做其他在押人員的思想工作,特別是負責監(jiān)視本監(jiān)室的死刑犯期間,認真負責,多次避免了死刑犯的自殺傾向。在擔任戶外勞動犯期間從不為他人攜帶任何違禁品。在勞動中不怕臟,不怕累,對所領導安排的各項勞動都能保質保量的完成。
鑒于該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經(jīng)看守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建議對罪犯張文成給予假釋。
經(jīng)審理查明:服刑犯張志剛在看守所服刑期間,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認罪服法,自覺遵守看守所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服從管理,接受改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在服刑期間,積極主動反映監(jiān)室內存在的問題,幫助干警做其他在押人員的思想工作,特別是負責監(jiān)視本監(jiān)室的死刑犯期間,認真負責,多次避免了死刑犯的自殺傾向。在擔任戶外勞動犯期間從不為他人攜帶任何違禁品。在勞動中不怕臟,不怕累,對所領導安排的各項勞動都能保質保量的完成。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濱?词厮捌涔芙谈删峁┑膱蟾婕白C明材料今證實:罪犯張志剛在留所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2)濱?词厮删剷h筆錄證實:罪犯張文成在服刑期間遵守監(jiān)規(guī),服從安排,出色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3)張志剛的訊問筆錄證實:其留所服刑期間,通過對法律的學習,對所犯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并表示了今后要遵紀守法的決心。
本院認為,服刑犯張志剛在看守所服刑期間,能夠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認罪服法,自覺遵守看守所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服從管理,接受改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在服刑期間,積極主動反映監(jiān)室內存在的問題,幫助干警做其他在押人員的思想工作,特別是負責監(jiān)視本監(jiān)室的死刑犯期間,認真負責,多次避免了死刑犯的自殺傾向。在擔任戶外勞動犯期間從不為他人攜帶任何違禁品。在勞動中不怕臟,不怕累,對所領導安排的各項勞動都能保質保量的完成。具備了法定的確有悔改的表現(xiàn)。山東濱?词厮慕ㄗh合法,應予采納。鑒于該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依法可以假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張志剛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2006年1 月18 日起,止200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明磊
審 判 員 張曉賓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柳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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