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刑一初字第1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7-13)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6)東刑一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綦娟,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略)。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綦慶輝,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利津縣利津鎮(zhèn)綦家夾河村人,系被害人綦娟之父。
被告人綦新軍,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利津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略)。2006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利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郭道順,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東營分所律師。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字(200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綦新軍犯故意殺人罪,于200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綦娟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洪霞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綦新軍及其辯護人郭道順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初,被告人綦新軍與綦娟建立戀愛關系,后因綦娟家人反對,綦娟提出分手,二人發(fā)生爭吵,綦新軍動手打了綦娟,綦娟去了濱州。2005年1月2日下午,綦新軍得知綦娟回家后,便騎摩托車來到利津鎮(zhèn)綦家夾河村綦娟之叔綦永輝家找到綦娟,二人在西北屋內(nèi)為戀愛之事交談。當晚6時許,當綦娟再次提出分手時,被告人綦新軍心生歹念,產(chǎn)生了殺人的故意,先是在床上用力掐綦娟的脖子,后又用隨身帶去的刀子扎其頭面部及頸部,綦娟掙扎倒地后,綦新軍撿起地面的磚塊擊打其頭部,并用磚塊將刀尖擊入其顱內(nèi)后逃走。經(jīng)法醫(yī)鑒定,綦娟的傷情構成重傷。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物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綦新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定罪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綦娟要求被告人綦新軍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346.97元,并當庭提供了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單據(jù)等證據(jù),請求法庭在嚴懲被告人綦新軍的同時,判令被告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綦新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以"被告人綦新軍故意殺人系臨時起意,且是犯罪中止。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為由,請求對被告人綦新軍從輕或減輕處罰。并申請證人綦躍宗出庭作證,以證實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和綦新軍、綦娟已和好的情況。
對附帶民事賠償,被告人綦新軍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但表示沒有賠償能力。其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人綦新軍的親屬愿盡力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初,被告人綦新軍與被害人綦娟建立戀愛關系,2004年底因家人反對,綦娟提出分手,二人因此發(fā)生爭吵。2005年1月2日下午,綦新軍得知綦娟回家后,便騎摩托車來到利津鎮(zhèn)綦家夾河村綦娟之叔綦永輝家找到綦娟,綦娟家人以兩家血緣較近勸說綦新軍分手。后被告人綦新軍與綦娟單獨到西北屋內(nèi)為戀愛之事交談。當晚6時許,當綦娟再次提出分手時,被告人綦新軍遂生殺人故意,先是在床上用力掐綦娟的脖子,后又用隨身帶去的刀子扎綦娟頭面部及頸部,綦娟掙扎倒地后,綦新軍撿起地面的磚塊擊打綦娟頭部,并用磚塊將刀子砸入綦娟顱內(nèi)后逃走,后被害人被家人及時送醫(yī)院救治。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綦娟的傷情已構成重傷。
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綦新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綦娟陳述證實,她和綦新軍從2004年開始談戀愛,2004年底因家人反對,她提出分手,但綦新軍不同意。2004年12月31日因她再次提出分手時,綦新軍打了她。第二天她到濱州,去了她姨李永梅家里。2005年1月2日下午4點,李永梅把她送回了家。她剛到奶奶家,綦新軍騎著摩托車就到了。綦新軍要和她單獨談一談,他倆就到了西北屋里談分手的事,綦新軍不同意,把她叫到西北屋的里間屋內(nèi),將她按倒在床上,掐住了她的脖子,她一邊掙扎一邊叫,綦新軍用手捂住她的嘴,右手從羽絨服的外口袋里拿出一把帶齒、銅把的水果刀來,朝她的頭上亂戳。掙扎到地上后,綦新軍緊跟著趴在她身上,用刀子朝她的脖子上捅,當她掙扎把旁邊煙囪蹬倒后,綦新軍又拿起磚塊在她額頭上打了兩下,她一看掙扎的越厲害,綦新軍打的越狠,就屏住氣,臉朝東裝死,感覺到綦新軍用刀抵住頭的右后部,用磚砸刀子,刀子砸到頭里后,從她的衣服里拿了一部紅色手機就走了。她掙扎著往屋外爬,她小叔看見后把她送到醫(yī)院。2005年6月份,綦新軍在濱州找到她說,如果她不聽話,就殺了她一家人,因為害怕,就和綦新軍住在了一起。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綦永輝證言證實,因為和綦新軍家有親戚關系,家里不讓他侄女綦娟和綦新軍談戀愛。2005年1月1日綦娟給他打電話說綦新軍要扛著煤氣罐到她家里去,還要殺了她。2005年1月2日下午綦娟剛到家,綦新軍就來了,他和綦娟的姨李永梅在他家里和綦新軍談了談,綦新軍要問綦娟的態(tài)度,然后倆人到了隔壁屋里,其他人都沒跟著。大約5點半左右,他推摩托車到屋里時聽見"咳吆"一聲,看到綦娟趴在臥室門口頭朝東,腿還在臥室里,面朝下一動不動,地上有血,他就趕緊叫人并報了警。
2、證人李印風證言證實,因為和綦新軍親戚關系很近,沒出五服,家里人不同意他們談戀愛。案發(fā)當日,女兒綦娟剛回家,綦新軍就到了。他倆在屋里的沙發(fā)上說話,其他人就沒進去。聽到綦永輝喊人時,看見綦娟頭東腳西趴在屋門口里側,一把刀子插在她的頭上,她身上、地下、床上全是血。
3、證人王建萍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綦新軍要和綦娟好好談談,過了會在東北屋聽到她對象叫,跑過去見綦娟趴在客廳的門口,渾身是血,右太陽穴的位置插著一把刀子。后來報了110,120。
4、證人李永梅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其他人都在東北屋內(nèi)說話,她的外甥女綦娟和綦新軍在另外一間屋內(nèi)說話。天黑后,綦永輝出去推摩托車,過了三四分鐘,聽見綦永輝叫人,他們跑過去,看見綦娟趴在客廳與臥室西側門框上,頭上都是血,左耳朵上插了一把刀。
5、證人段巖清證言證實,2005年1月2日上午9點鐘,綦新軍說去找綦娟,就把摩托車借走了,不知道什么時候送回來的。下午四點鐘,綦新軍說去綦家夾河,又借走了摩托車,當時他看到綦新軍很著急。晚上十一點,村書記和刑警大隊的人來找他,說綦新軍殺人了。
6、證人綦耀宗(綦躍宗)證言證實,2004年農(nóng)歷11月22日下午刑警隊告訴他兒子綦新軍犯罪的事。2005年農(nóng)歷二月初六約十點半,綦新軍打電話說打工受傷在即墨的醫(yī)院住院。他在即墨醫(yī)院陪床的時候綦新軍講了打綦娟的經(jīng)過。2006年農(nóng)歷6月份以后,綦新軍和綦娟娟多次一起回家,當時他倆都在濱州。
三、鑒定結論:利津縣公安局【2006】利公刑(法臨)鑒字第15號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傷者綦娟因外傷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根據(jù)《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綦娟頭部損傷程度為重傷。
四、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示意圖、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被告人綦新軍當庭對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辨認后無異議。
五、物證
磚頭兩塊,刀柄、刀刃各一個,經(jīng)被告人綦新軍當庭辨認后無異議。
六、破案經(jīng)過證實,2005年1月2日19時許,利津鎮(zhèn)派出所接報稱,2005年1月2日17時30分至18時,利津鎮(zhèn)綦家夾河村綦娟被人捅傷,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利津鎮(zhèn)西街村綦新軍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2月16日接到舉報,利津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濱州市黃河二路"新科網(wǎng)吧"將綦新軍抓獲。經(jīng)訊問,綦新軍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七、戶籍證明證實
綦新軍,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利津縣人,住利津縣利津鎮(zhèn)西街村。綦娟,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利津縣人,住利津縣利津鎮(zhèn)綦家夾河村。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綦新軍當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當庭陳述與歸案后多次供述的主要事實一致并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吻合。
另查明,被害人綦娟受傷后,共住院治療57天,共花費醫(yī)療費17469.31元。被害人綦娟,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農(nóng)業(yè)戶口。案發(fā)后,被告人綦新軍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綦娟5000元。2004年度山東省農(nóng)民人均純收入為3507.4元;農(nóng)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389.3元。上述事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了醫(yī)療費單據(jù)、住院病歷、戶籍本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綦新軍因戀愛之事欲殺死被害人綦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殺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系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綦新軍先掐被害人的脖子,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頭面部及頸部,后用磚頭擊打被害人頭部,再用磚頭把匕首砸入被害人的頭部后逃離現(xiàn)場,因為被害人得到他人的及時搶救,避免了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故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認罪態(tài)度好,案發(fā)后積極賠償"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依法支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判處。關于營養(yǎng)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請求,因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shù)姆秶婪ú挥柚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綦新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被告人綦新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綦娟醫(yī)療費17469.31元、護理費548元、誤工費5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2元,扣除被告人親屬已支付的5000元,共計13907.3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性支付;
三、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曉賓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柳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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