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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東刑一初字第12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8-27)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8)東刑一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略),現(xiàn)暫住(略)。系被害人丁元民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召剛,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同上。系被害人丁元民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相云,女,1925年3月20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略)。系被害人丁元民之母。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馬志遠,山東法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候艷文,男, 1984年3月11日出生,河北省赤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東營柔婷美容院足療師,捕前暫住(略)。2006年4月13日被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辯護人武川,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富安(別名張帆),男, 1983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赤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東營柔婷美容院足療部經理,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辯護人孫書國,山東泰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文晉,男, 1984年10月7日出生,河北省赤城縣人,漢族,中專文化,東營柔婷美容院足療主管,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劉炳杰,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煥新,男, 1987年10月12日出生,河南省新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東營柔婷香熏水療館足療師,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海看守所。

      辯護人劉光亮,山東崇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云飛,男, 1984年3月11日出生,河北省赤城縣人,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東營柔婷美容美體店足療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辯護人徐巖,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侯艷林,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河北省承德縣人,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東營柔婷美容美體足療店主管,捕前暫住東營市東營區(qū)中建八局家屬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濱?词厮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宋瑞嶺,山東眾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08)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艷文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丁召剛、林相云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霞、代理檢察員胡樹新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丁召剛及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馬志遠,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1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張富安因醉酒在東營區(qū)勝中社區(qū)河濱商業(yè)街重慶川菜館門前嘔吐,與重慶川菜館老板丁元民發(fā)生口角。該張對丁元民懷恨在心,遂將此事告訴被告人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等人,張富安等六人決定對丁元民進行報復。26日0時許,張富安、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等人攜帶一把菜刀、磚頭、石塊等工具竄至重慶川菜館門前,張富安與侯艷林等候在店外,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攜帶作案工具進入店內,候艷文持菜刀朝丁元民頭部猛砍一刀后六人逃回住處。被害人丁元民經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候艷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和侯艷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候艷文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丁召剛、林相云訴稱,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親屬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要求各被告人共同賠償醫(yī)療費10504.5元、喪葬費11355.5元、死亡賠償金2853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570元、交通費6692元、住宿費2024元、文書郵寄費420元及精神撫慰金700000元,共計1024866元。

      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對指控的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侯艷文辯解,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富安辯解,他與侯艷林并沒有在店外等候。張文晉辯解,他不知道有人拿了菜刀。李云飛辯解,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侯艷林辯解,張富安沒有告訴他去傷人。候艷文的辯護人認為,候艷文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候艷文的行為并沒有超出傷害的共同故意。張富安的辯護人認為,候艷文持刀傷人張富安事先并不清楚,其不應該對致人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且張富安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文晉的辯護人認為,張文晉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小,悔罪態(tài)度好,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張煥新的辯護人認為,張煥新不是組織指揮者,也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李云飛的辯護人認為,李云飛是從犯,主觀惡性小,且有悔罪表現(xiàn),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侯艷林的辯護人認為,侯艷林的行為系犯罪預備,且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請求,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認為應該賠償,但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

      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張富安、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應他人之邀在東營市東營區(qū)河濱商業(yè)街清華園家常菜館聚餐。期間,張富安因醉酒嘔吐在清華園家常菜館東鄰重慶川菜館門前,重慶川菜館老板丁元民為此與張富安發(fā)生口角。張富安認為丁元民出言不遜而心生不滿,后將此事先后告訴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并圖謀報復。2007年11月26日凌晨零時許,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竄至重慶川菜館附近伺機動手,張富安因腿腳不便回住處等候消息。因候艷文等人遲遲不能得手,張富安便叫上侯艷林、李云飛并攜帶一把菜刀返回。經過預謀后,侯艷林陪同張富安先行撤離,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持菜刀、磚頭、石塊等工具竄至重慶川菜館內,候艷文趁丁元民不備朝其猛砍一刀,六人隨即逃離現(xiàn)場,丁元民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丁元民系被他人砍傷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丁元民因傷救治支付醫(yī)療費10504.5元。林相云系丁元民之母,林相云育有子女6人。丁元民遇害時,其子丁召剛22周歲,其母林相云82周歲。被害人丁元民死亡賠償金285300 (14265×20)元、喪葬費用11355.5(22711÷2)元,林相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055.8(9667×5÷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魏春梅證實,她和丈夫丁元民經營重慶川菜館,西鄰為清華園家常菜館。2007年11月25日晚9點左右,有人在她的店門口吐酒,丁元民說了那人幾句。事后,丁元民說那人是瘸子,進了清華園家常菜館。凌晨零時15分許,她與丁元民在吃飯,丁元民面對店門背靠吧臺坐著,她坐在丁元民對面。從店外進來4位小伙子問還有沒有吃的,其中一位穿深色外套的小伙子站在丁元民右后側的位置往廚房門方向瞅。她拿菜單遞給門口3個小伙子的時候,丁元民連人帶凳子栽倒在桌子邊上,4個小伙子先后逃跑,穿深色外套的人跑在最后。丁元民頭頂?shù)侥樣覀扔幸粭l很長、很深的傷口,丁元民在中心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證人逯清華、王園園證實,他們兩人經營清華園家常菜館,東鄰是重慶川菜館。2007年11月26日零時許,重慶川菜館的老板丁元民受傷,丁元民的妻子說是被人砍的。2007年11月25日晚,在他們酒店就餐的一位客人喝醉了,在店門口嘔吐過,該客人右腿有點瘸。

      3、證人張麗、徐勇證實,2007年11月25日晚,他們邀請張富安、張煥新、候艷文等人到清華園家常菜館吃飯。張富安被車撞傷不久,走路一瘸一拐。約21時,張富安曾出店門吐過酒。

      4、證人丁召剛證實,魏春梅說他父親丁元民是被人砍傷的。

      二、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比例圖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東營市東營區(qū)河濱商業(yè)街"重慶川菜館",F(xiàn)場發(fā)現(xiàn)血泊、噴濺血跡各一處及青石一塊。

      三、鑒定結論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出具的公(魯濱基)鑒(法。┳郑2007]009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尸檢筆錄及照片證實,丁元民系被他人砍傷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四、書證

     。ㄒ唬┨崛」P錄證實,偵查人員從候艷文的住處提取到候艷文作案時所穿男士上衣一件。深墨綠色套頭、帶帽子,左胸前有一盾牌圖案,圖案下方有"YSCO SPORTS"字樣。

     。ǘ┥綎|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抓獲經過證實,2007年11月26日14時許,魏春梅報案稱:當日凌晨零時許,其丈夫丁元民在重慶菜館內被4名年輕男子砍傷頭部,丁元民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調查,2007年11月25日晚在清華園家常菜館吃飯的東營柔婷美容院足療部經理張富安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07年11月26日22時許,張富安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但其對指使他人砍傷丁元民的犯罪事實不予承認,后在各種證據(jù)證實下予以供認。同年11月27日1時許,在東營區(qū)五臺山路奇跡網(wǎng)吧將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抓獲。27日16時許,侯艷林到公安機關投案。27日16時30分,在東辛采油廠公園北門的柔婷美容美體店將李云飛抓獲。

     。ㄈ┍嬲J筆錄證實,張富安、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在偵查階段對作案現(xiàn)場的進行了辨認,均指認河濱商業(yè)街重慶川菜館是砍傷店老板的現(xiàn)場。

     。ㄋ模┖颖笔〕喑强h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候艷文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五)戶籍證明證實,張富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候艷文,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張文晉,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張煥新,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李云飛,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侯艷林,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被害人丁元民,男,1960年5月2日出生。

     。┙Y婚證、戶口簿及牡丹江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魏春梅與被害人丁元民系夫妻關系,丁召剛系魏春梅、丁元民之子。林相云,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東安區(qū)福民社區(qū)清福三期34-5-501,育有子女6人,丁元民系其次子。

     。ㄆ撸﹦倮吞镏行尼t(yī)院住院收費專用票據(jù)3張證實, 2007年11月26日,丁元民支付醫(yī)療費10504.5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一)被告人張富安供稱,2007年11月25日晚,張麗請他和張文晉等人在清華園家常菜館吃飯。期間,他在東側飯店門口吐了酒,該店內的一名中年男子讓他到一邊吐酒,說話很難聽,他和該男子吵了嘴。他回酒桌后候艷文問他怎么了,他把吐酒遭鄰店老板罵的事講了。他讓張文晉等人少喝點酒,說是晚上還有事,意思是去教訓一下罵他的飯店老板。他們在附近的"糖果"KTV唱歌到23點50分左右,他和張文晉、候艷文、張煥新沒走,張文晉讓他先回住處,他讓候艷文等人注意點。張文晉怕跑丟手機,把手機給了他,他打的回了中建八局宿舍。他先走原因:一是被車撞了,腿有點瘸。二是候艷文他們人手夠了。再就是他和發(fā)生矛盾的老板有過正面接觸,怕被認出來。大約凌晨零時許,他用張文晉的手機給候艷文打電話,候艷文說店里人很多還沒進去。他怕候艷文等人吃虧,便給侯艷林打電話讓李云飛下樓,并讓侯艷林告訴李云飛帶上菜刀。他和候艷文、李云飛乘出租車返回,見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在勝東小區(qū)門口的東側。張文晉讓他和侯艷林先后,候艷文說"進去之后你們看我的,完后咱就撤"。他和侯艷林順著廣利河向南走,快到濟南路時,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趕了上來,候艷文說砍了一刀?橙说牟说,刀身加刀把大約有20cm,刀身是黑色的,木頭刀把,刀身長方形。

      (二)被告人候艷文供稱,2007年11月25日晚上,張麗請他們店里的人在東營區(qū)勝華路商業(yè)街里面的清華園家常菜館吃飯。張富安喝多酒到外面吐了,張富安回來對他說吐酒時與東鄰重慶川菜館老板發(fā)生了口角,并說一會去教訓教訓對方,他說吃完飯再說。飯后,他們一起到"糖果"KTV唱歌。晚上11點多只剩下他和張富安、張煥新、張文晉,張富安講了發(fā)生口角的事,提出要教訓對方,他們都同意。張富安腿不得勁,他們讓張富安先回住處。他們3人走到重慶川菜館門口,見里面除了男女老板之外,還有一個男的,便沒動手。他們在商量怎么辦的時候,張富安給張文晉打電話問怎么樣了,張文晉說店里還有人,張富安說馬上趕來,讓他們等著。大約10分鐘,張富安與侯艷林、李云飛趕到,侯艷林從身后拿出一把菜刀,他說了句"給我吧",侯艷林就把菜刀給了他。之后,張富安和侯艷林向東走了,他把菜刀揣在懷里與張煥新、張文晉、李云飛進了重慶川菜館,進門前張文晉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店里還是兩男一女,店老板面朝著大門方向坐在西側最南邊的桌子跟前吃東西,另外那個男的和對面老板說話。他跟店老板相互說了些搭訕的話,他走到店老板的右邊,從懷里拿出菜刀沖著他的頭上右側砍了一下,然后拿菜刀跑了。他是第一個跑出飯店的,出門的時候聽見店里有哐啷的聲音,可能是張文晉用石頭把飯店的盤子,或者是碗給砸了。他們4人出門后一直往東跑,追上了張富安和侯艷林,快到濟南路的時候,他把菜刀扔進了河里。當時店里有兩個男的,他怕砍在店老板身上后對方還能反抗,所以他就沖對方頭上砍了。

      庭審中,候艷文辯解,菜刀是侯艷林給他的,他沒有要。他當時想砍被害人的背部,因被害人突然抬頭,刀便砍在頭上了。

      (三)被告人張文晉供稱,2007年11月25日晚上,張麗請他們在清華園家常菜館吃飯,張富安吐了酒。飯后,他們去"糖果"KTV唱歌到22時左右。準備回家的時候,張富安對他說吐酒的時候與鄰近的重慶川菜館男老板吵了一架,張富安心里面不痛快。他隨即到重慶川菜館門前看了看,店里只有老板夫妻2人。張富安說自己腿疼先走,讓他們找機會打那老板一頓。他怕跑丟了手機,把手機給了張富安。他們在重慶川菜館東邊約20米處等著,約10分鐘張富安給候艷文打電話問動手了沒有,候艷文說沒有。約8分鐘,張富安打的帶李云飛和侯艷林趕到。張富安指著重慶川菜館說 "就是那個店,坐在最里面的那個男的,40多歲,頭發(fā)不長不短,打完走就行了。"說完,侯艷林扶著張富安往東走。他找了一個石塊,與候艷文、李云飛、張煥新依次進入店內。候艷文隨口閑扯了幾句,接著喊了一聲,候艷文向門外跑。他拿石塊沖餐桌上砸了一下就轉身往外跑。他們4人出店門向東跑了約100米趕上張富安。怕候艷文等人看不起他,他對候艷文撒謊說他用石塊砸了老板一下。進店里的時候,他看到走在前面的李云飛手里拿了半塊紅磚。

     。ㄋ模┍桓嫒藦垷ㄐ屡c張文晉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同時供稱,張富安打出租車帶李云飛、侯艷林趕到時,侯艷林從自己褲腰后邊拿出把菜刀交給了候艷文。他和張文晉、李云飛是拿了3塊黃色磚塊與侯艷林進的重慶川菜館,當時店里有2男1女,候艷文朝男老板頭部砍了一刀,他和李云飛沒動手?橙说牡妒悄景押谏侗。

      (五)被告人李云飛與張文晉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同時供述,2007年11月25日晚12點鐘左右,侯艷林讓他下樓,侯艷林手里拎著一把菜刀。見到張富安,張富安問侯艷林拿東西了嗎,侯艷林說拿了。他們打的到了一條東西街上,在一棟樓前下了車,張煥新、張文晉和候艷文都在。張富安說"你們過去看看,里邊人多就出來,沒人就打他一頓。"張富安說完后,候艷文對侯艷林說看看刀,侯艷林從身后拿出那把菜刀給了候艷文。

     。┍桓嫒撕钇G林與李云飛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同時供稱,2007年11月25日晚,他接到張富安的電話,張富安說"你去叫李云飛,讓他拿菜刀到樓下找我"他想可能是和別人打架了。他找到李云飛,并從廚房拿上一把菜刀裝在褲兜里。下樓后,張富安打的帶著他和李云飛去了勝華路"糖果"KTV門口,見到同事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候艷文問他們帶東西了嗎?他把菜刀拿了出來,候艷文接過菜刀。張富安說和他先走,讓其他人一會兒趕上。路上,他問張富安怎么回事,張富安說有人惹了張富安他們。在廣利河岸邊,他倆等著候艷文等人。

      張富安給他打電話時,沒有叫他下樓,他覺得平時和張富安關系不錯,他想肯定是和別人打架,他就拿上菜刀,叫上李云飛一塊下樓找張富安。

      以上證據(jù),已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張富安與丁元民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而起,張富安遂心生報復之念,與候艷文、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等人共同預謀,并由候艷文帶領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具體實施了傷害行為。在犯罪過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互為整體,既有傷害的共同故意,又有傷害的具體行為和后果,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云飛提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侯艷林的辯護人提出"侯艷林的行為系犯罪預備"的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張富安是犯意的提出和組織指揮者,候艷文是積極參與和具體實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和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辯護人提出"系從犯"的辯護觀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艷林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關于張富安的辯護人提出"張富安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偵查機關通過排查已經確定張富安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口頭將張富安傳喚,張富安到公安機關并非出于自愿,不屬于自動投案,不存在自首情節(jié)。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侯艷林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應視為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候艷文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在參與犯罪的過程中雖有先后之別,但其共同傷害他人主觀故意是明確的,即"教訓"重慶川菜館的丁元民一頓。候艷文持菜刀報復丁元民,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都是明確和事先知曉的,其所造成的傷害后果是在各被告人預料之中的,傷害結果雖未具體明確,但應均在各被告人的概括故意之內,侯艷文的行為并沒有超出共同傷害的故意。判斷侯艷文是否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不能僅以實際傷害后果,即:被害人死亡而論,要結合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綜合分析。侯艷文在是否存在故意砍擊被害人頭部的情節(jié)上,侯艷文在偵查階段與庭審中的供述前后不一,偵查階段供述意圖砍擊被害人頭部、庭審中辯解意圖砍擊被害人背部。根據(jù)本案六被告人預謀故意傷害、候艷文砍擊一刀隨即逃離現(xiàn)場的事實,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形下,應從有利于被告人候艷文的角度認定其主觀上是故意傷害。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候艷文犯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候艷文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因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丁召剛、林相云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原告人主張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原告人所訴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受理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所訴交通費、文書郵寄費、住宿費均系辦理喪葬事宜發(fā)生的費用,本院一并納入喪葬費部分予以支持。附帶民事部分,經本院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與刑事部分一并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06)赤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候艷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的緩刑考驗期,即:緩刑四年。被告人候艷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富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張文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煥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李云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

      六、被告人侯艷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春梅、丁召剛、林相云經濟損失共計315215.8元。其中,醫(yī)療費10504.5元、死亡賠償金285300 (14265×20)元、喪葬費用11355.5(22711÷2)元、林相云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055.8(9667×5÷6)元。

      被告人候艷文、張富安、張文晉、張煥新、李云飛、侯艷林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丁文強

                                        代理審判員  張世柱

                                        代理審判員  劉旭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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