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一初字第10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5-30)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東刑一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景旺,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于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小學文化,從事個體經(jīng)營,住(略),捕前暫住(略)。2007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墾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仇鳳英,山東領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08)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景旺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李文、李輝,被告人劉景旺及其辯護人仇鳳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劉景旺和其妻"漢諾威"熱水器經(jīng)銷代理人盧雪英在墾利縣墾利鎮(zhèn)水榭巴黎居民小區(qū)9號樓一樓電梯內,與"哈佛"即熱式電熱水器經(jīng)銷代理人張秀玲因推銷熱水器發(fā)生沖突,并廝打在一起,被告人劉景旺用匕首將參與打架的吳紀樂捅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紀樂系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景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景旺對起訴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景旺的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上午,在墾利縣墾利鎮(zhèn)水榭巴黎居民小區(qū),盧雪英、裴廣愛因推銷不同品牌熱水器發(fā)生爭執(zhí)。裴廣愛將此事電話告知其經(jīng)理張秀玲,張秀玲與吳紀樂隨后趕到欲尋盧雪英理論。盧雪英見狀便打電話讓其丈夫劉景旺趕來。在9號樓一樓電梯內,張秀玲、吳紀樂、盧雪英、劉景旺4人相遇,雙方發(fā)生撕打,劉景旺用匕首將吳紀樂捅傷,吳紀樂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紀樂系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將潛逃至江蘇省溧陽市別橋鎮(zhèn)別橋村委小舍頭村的劉景旺抓獲。
上述事實,有認定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裴廣愛證實,張秀玲在勝利油田鉆井附近經(jīng)營"哈佛"熱水器,她是張秀玲的員工。吳紀樂是福建人,與她們是生意伙伴。2007年9月17日上午,她和經(jīng)營"漢諾威"熱水器的盧雪英同時到墾利縣高蓋鎮(zhèn)水榭巴黎居民區(qū)9號樓一單元7樓東戶推銷熱水器,誰也沒推銷成功。在一樓,為客戶的事盧雪英打了她一巴掌。她給張秀玲打電話,張秀玲和吳紀樂趕到后安慰了她幾句,后2人一塊上了樓,盧雪英的丈夫劉景旺騎摩托車也來到9號樓。幾分鐘后,張秀玲扶著吳紀樂從樓上下來,吳紀樂手捂胸口,身上有很多血。張秀玲用車把吳紀樂送去了井下醫(yī)院。
2、證人張秀玲證實,她是"哈佛"熱水器的代理人,吳紀樂是推銷瓷磚的,兩人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7年9月17日上午,她和員工裴廣愛在水榭巴黎9號樓推銷熱水器,裴廣愛打電話說被"漢諾威"熱水器代理商盧雪英打了。在9號樓外,她問裴廣愛怎么回事時,盧雪英乘電梯上了樓,她在樓下等盧雪英。等了很長時間,她決定上樓找盧雪英,吳紀樂提出與她一起去。她和吳紀樂在9號樓等電梯時,有1名男子也趕來等電梯。電梯門開后,盧雪英在電梯內。她和吳紀樂上前同盧雪英理論,緊接著她和盧雪英廝打在一起,吳紀樂與那名等電梯的男子也相互廝打。約一二分鐘,吳紀樂說被捅了,左胸有血外涌,她扶吳紀樂向外走,與吳紀樂打斗的男子持一把刀子擋在電梯口處,不讓她們出去,并說了些威脅的話。她用力將該男子推開,剛把吳紀樂扶到樓拐角處,吳紀樂便撲倒在地,捅人的男子騎摩托車離開。
經(jīng)辨認,張秀玲指認劉景旺是捅傷吳紀樂的男子。
3、證人盧雪英證實, 2007年9月17日上午9點多,她因賣熱水器在水榭巴黎小區(qū)9號樓外和張秀玲的店員裴廣愛打了架。之后,她去了9號樓1單元8樓西戶,她看到張秀玲、裴廣愛和一賣瓷磚的男子一直在樓下等著,便打電話讓其丈夫劉景旺趕過來,說張秀玲帶人要打她。11時許,劉景旺打電話讓她下樓。她乘坐的電梯門剛打開,張秀玲和賣瓷磚的那名男子便進了電梯,張秀玲先動手打了她。電梯門將要關上,劉景旺邊喊張秀玲她們邊使勁扒開電梯門,那名男子上前踢劉景旺的手,劉景旺說了句"我讓你踢",用刀朝對方左胸部捅了一刀,血流了出來。她拉著劉景旺跑出9號樓,劉景旺駕駛摩托車帶她離開。劉景旺拿的是一把自制的雙刃刀子,長約20公分。被捅的男子與張秀玲關系很好,打架時該男子撕扯過她的頭發(fā),并踢了她兩腳,手里沒拿東西。
4、證人王川證實,2007年9月17日上午,他看到水榭巴黎9號樓1單元處圍著很多人,看到有2名男子從1單元樓門口出來,一名男子胸部流血,另一名男子手里好象拿著東西。
5、證人吳國成證實,死者吳紀樂是他的兒子。
6、證人劉景云證實,劉景旺是她哥哥。她嫂子盧雪英曾告訴說,劉景旺在"水榭巴黎"殺了人。
二、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墾利縣公安局墾公刑技勘(2007)0917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平面示意圖、照片及現(xiàn)場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現(xiàn)場位于墾利縣水榭巴黎小區(qū)9號樓,在9號樓東面的公路上有一40cm×140cm的血跡,該血跡西有一成趟的血跡延伸至9號樓一單元樓道內。中心現(xiàn)場位于9號樓一單元樓道電梯內,電梯內有一90cm×40cm的血跡。自電梯門至大廳門有一條連續(xù)的血跡。電梯內靠近東墻處自南向北分別有一部手機、兩本書、一副眼鏡。
三、鑒定結論
1、墾利縣公安局(2007)墾公(法。╄b字63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吳紀樂左胸部創(chuàng)口深達胸腔,造成心臟左心室前壁破裂,胸腔內血性液體及血凝塊1600ml;尸表檢驗見尸斑淺淡、口唇及瞼球結膜蒼白等失血征象;綜合分析,死者系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尸體前胸、左側肢體刺創(chuàng)創(chuàng)口均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腔內無組織間橋,分析符合銳器損傷所形成。結論為:吳紀樂系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書證
1、江蘇省溧陽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07年12月24日下午,接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公安局線索:有一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的網(wǎng)上通緝嫌疑人潛藏在溧陽市別橋鎮(zhèn)。溧陽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別橋派出所民警史旭東、王建偉在別橋鎮(zhèn)別橋村委小舍頭村將嫌疑人劉景旺抓獲。
2、手機照片,經(jīng)當庭向被告人劉景旺出示,劉景旺辨認后無異議,確認該手機系其所有,案發(fā)時遺漏在現(xiàn)場。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景旺,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戶籍登記地址:東營市東營區(qū)史口鎮(zhèn)劉一村。被害人吳紀樂,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戶籍登記地址:福建省晉江市紫帽鎮(zhèn)霞茂村北區(qū)71號。
五、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劉景旺在公安偵查階段供稱, 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他妻子盧雪英打電話說在墾利縣水榭巴黎小區(qū)推銷熱水器,推銷"哈佛"熱水器的人要打盧雪英,他從住處拿上一把水果刀騎摩托車趕往水榭巴黎小區(qū)9號樓。他打電話讓盧雪英下樓,他在一樓電梯口處等盧雪英,同時等電梯的還有一男一女。盧雪英準備從電梯出來時,等電梯的一男一女就去打盧雪英,他上前阻攔。他見電梯門要關,便用腳擋住。那名男子踢他,他便掏出刀子刺對方腿,后不知怎么刺到了對方的左側胸部,血流了出來。隨后,他和盧雪英騎摩托車離開了。他把盧雪英放在鉆井公司附近,后逃至江蘇省溧陽市別橋鎮(zhèn)小舍頭村。捅人的刀子扔在鉆井公司附近的路邊了。
被告人劉景旺在庭審中的供述與偵查階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同時辯解,被害人吳紀樂胸部的損傷是吳紀樂踢他時失去平衡,碰到他的刀上形成的。吳紀樂胸部和腿部兩處損傷是他造成的,其他的損傷非其所為。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證,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景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景旺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可視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因盧雪英與裴廣愛推銷熱水器爭奪客戶所引發(fā),吳紀樂隨同張秀玲尋找盧雪英進而參與撕打確有不妥之處,對被告人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劉景旺攜刀接應盧雪英預備在先,雙方發(fā)生撕打事出有因,劉景旺對于發(fā)生在雙方之間的輕微傷害行為即持刀傷人,其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景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洪海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蓬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