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一初字第15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8-14)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8)東刑一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肖玲,曾用名劉曉玲,女,漢族,1960年6月1日出生,農民,身份證號碼:(略),住(略)。系被害人張懷清之妻。
被告人劉愛國,男,漢族,1971年6月24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小學文化程度,(略)。2007年9月11日因故意殺人,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故意殺人經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振才,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08]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愛國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肖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洪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愛國及其指定辯護人李振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肖玲,證人許金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7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劉愛國竄至東營區(qū)勝利鎮(zhèn)新勝家園小區(qū)工地南門東側張懷清開的商店內,向張懷清借錢玩牌機,遭張懷清拒絕并辱罵,劉愛國遂惱羞成怒產生殺人故意,其將張懷清摁倒在地,用右拳用力擊打張懷清右側太陽穴附近位置,將張懷清打昏,后從該商店柜臺西側冰柜上拿了一圈膠布,用膠布從張懷清鼻孔上端至嘴的下端用力纏住,致使張懷清無法呼吸,后又從商店門外三輪摩托車的后斗中取了一根長3.1米,直徑1.2厘米帶有黑白花紋的尼龍繩,使用該繩纏繞住張懷清脖子約三分鐘左右。經法醫(yī)鑒定,張懷清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申請通知證人許金暢出庭作證,提交了物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鑒定結論、書證、視聽資料、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愛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肖玲訴稱,因被告人劉愛國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285300元,喪葬費11355.5元,交通費1500元、住宿費400元,誤工費5000元,共計303555.5元。
被告人劉愛國對起訴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附帶民事賠償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愛國的行為屬于激情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害人張懷清一方存有一定過錯,請求對被告人劉愛國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07年7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劉愛國與其弟劉紅玉因干活問題發(fā)生爭吵后,竄至東營區(qū)勝利鎮(zhèn)新勝家園小區(qū)工地南門東側張懷清經營的商店內。因向張懷清借錢玩"牌機"遭到張懷清拒絕,劉愛國惱羞成怒產生殺人故意,遂將坐在馬扎上看電視的張懷清摁倒在地,用右拳對張懷清右側太陽穴附近用力擊打,將張懷清打昏后,使用從柜臺西側冰柜上拿來的一卷膠帶,將張懷清從鼻孔上端至嘴的下端用力纏住,致使張懷清無法呼吸,后又從商店外三輪摩托車上取來一根長約3.1米,直徑約為1.2厘米的帶有黑白花紋的尼龍繩,緊勒張懷清的脖子,確信張懷清死亡后,將繩子松開。為防止張懷清的尸體被發(fā)現(xiàn),劉愛國將尸體拖至商店柜臺與貨架之間的夾道內。隨后,劉愛國關閉了商店內東側的燈,將商店門鎖死,回到工地宿舍內。經鑒定,張懷清系被外力壓閉呼吸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同年9月11日,劉愛國在山東省汶上縣寅寺鎮(zhèn)伊海村被濟寧警方抓獲。
另,被害人張懷清,男,漢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陽谷縣十五里元鎮(zhèn)前曾村,系農業(yè)戶口,2007年7月18日因死亡戶口被注銷。,劉肖玲,女,漢族,1960年6月1日出生,系農業(yè)戶口。張懷清與劉肖玲系夫妻關系,有領養(yǎng)子張傳彪1人,已成年。張懷清的喪葬事宜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肖玲辦理完畢。
2008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4985元,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711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物證
公安機關從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木箱1個,膠帶1盤、黑白相間的繩子1根。公安機關扣押的劉愛國所穿的拖鞋一雙。被告人劉愛國對出示的木箱、黑白相間的繩子、拖鞋無異議,但對膠帶有異議,辯稱不是作案用的膠帶。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龍證實,他最后一次見張懷清是在2007年7月18日下午,張懷清的對象曾多次給他打電話詢問張懷清的情況。7月21日中午,因他懷疑張懷清可能死在該張經營的商店里,所以打電話報了警。張懷清平時給人的感覺挺老實本分,但不好接觸,性格內向不愛說話。
2、證人陳連成證實,劉愛國是個木工,一般在傍晚下班后到張懷清的店里去。他曾聽工友說劉愛國經常在張懷清的商店里玩游戲機,見過劉愛國幫張懷清洗碗。麥收假之前一段時間,劉愛國基本上天天到張懷清的店里去。劉愛國很長一段時間都是穿一件藍白相間的方格圖案的帶領上衣,前面有一排扣子。
3、證人劉肖玲證實,她是在張懷清遇害前一個月回的東北老家。2007年7月21日她得知張懷清在經營的商店內被害。7月22日,她返回到了商店。9月26日她看到報紙知道張懷清是被工地上一個木工殺死的。這個木工她認識但不熟,經常到店里玩牌機。她家養(yǎng)過一條小黑狗,平時不單獨喂。
4、證人劉洪玉證實,劉愛國是他哥哥,好玩,干活有點懶,脾氣急。劉愛國于2007年7月21日回家一次,原因是前一天晚上和他吵架了。
5、證人曹景剛證實,劉愛國經常去張懷清夫婦經營的商店買東西、玩"老虎機"。 案發(fā)前后劉愛國的行動沒發(fā)現(xiàn)異常。
6、證人崔紅英證實,2007年7月份劉愛國因為和劉紅玉鬧氣回了家。她記不清回家時劉愛國穿什么衣服,帶了什么東西;丶視r,一分錢也沒給她,臨走時從家拿了100元錢。
7、證人李曰平證實,劉愛國脾氣暴躁,有時候一兩句話聽著不順耳就很惱火,甚至大打出手,發(fā)脾氣時如果沒有人勸說就控制不住自己。
8、證人馬紅蘭證實,她經營的商店賣過"飛人"牌剃須刀。
9、證人劉娜證實,她在鄒平打工時其父劉愛國只去過兩次,一次是2006年10月份,一次是2007年9月10日。
10、證人許金暢證實,2007年7月21日中午,接報案后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害人在柜臺里邊頭東腳西躺著,固定現(xiàn)場后,將被害人尸體運至東營市人民醫(yī)院太平間進行解剖檢驗。參加鑒定的人有他、趙琳和崔志剛3名法醫(yī)。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膠帶紙導致窒息死亡,會陰部的損傷系死后銳器形成,有一部分成鋸齒狀,刀具或動物的牙齒均能形成銳器傷,腦組織已經液化。根據(jù)尸體檢驗、尸僵情況,結合當時天氣溫度,判斷死亡時間是在72小時左右。因尸體腐敗,被害人頸部沒有發(fā)現(xiàn)明顯傷痕。
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
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東公分(刑)勘[2007]0721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東營市東營區(qū)勝利鎮(zhèn)新勝社區(qū)工地大門東側小賣部內。該小賣部為一間石棉板房結構,坐北朝南,房門用鐵絲做的鎖鼻,再用鎖頭鎖死,110處警人員用鉗子剪開才進入室內,開門后一條黑色小狗從室內跑出。房間內,門東側放有液化氣罐一個,爐盤翻倒;距南墻1m,距東墻1.3m的地面上,有25號黑色布鞋一雙?繓|墻依次放有投幣游戲機3臺,頂東墻東西方向放置5張木桌拼靠在一起作為柜臺,柜臺東端放有電視機一臺,向北為冰箱,冰箱上有鑰匙一串。頂東墻靠北墻放有5m×0.4m×1.8m的5層貨架,上面擺有煙酒等貨物,柜臺西端第三層有"舒氏"牌黑色電工絕緣膠帶一卷(直徑5.6cm,膠帶寬2.5cm)。距西墻1.5m,距柜臺0.8m的地面上,有藍白相間方格布片一條。在柜臺與貨架之間的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尸體頭東腳西呈仰臥位,上身赤裸,下穿一藍色內褲,赤足;口鼻處用黑色膠帶纏繞(膠帶寬2.5cm)。柜臺正中位置對應的房頂上,有節(jié)能燈1盞(黑色燈口,白色螺旋節(jié)能燈),其燈口上有紅色斑跡,經鑒定為人血。
四、鑒定結論
1、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公(東分)尸鑒(法)字[2007]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尸檢照片證實:張懷清頭面部:呈巨人觀,額部腐敗變黑,皮膚表皮部分脫落。眼球突出。角膜高度混濁,雙側球瞼結膜淤血狀,右眉弓上有一6×3.5cm皮下出血,口鼻部用黑色膠帶紙封閉,其長度為50cm,寬度為9.5cm,單股寬度為2.5cm,口鼻處滲出血水,下頜部有一7×2cm皮革樣化。牙齒齊全,右上唇粘膜有一3×1cm出血區(qū)。會陰部及四肢:會陰部至陰莖背部有一11×2cm裂口,邊緣部分不整齊,陰莖部分皮膚缺失,睪丸缺失,尿道海綿體根部斷裂。雙手粘有泥土,指甲紫紺,雙腳粘有泥土,無損傷。四肢多處有腐敗靜脈網。根據(jù)尸體檢驗所見,張懷清口鼻部被黑色膠帶纏繞,氣管內見血性分泌物及泡沫,雙肺有片狀出血斑,心底有出血點,均為窒息征象;而頭皮下的出血損傷程度并不致命。所以分析認為系外力壓閉呼吸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根據(jù)尸僵已緩解,尸斑暗紫紅色,呈巨人觀,全身多處有腐敗靜脈網,張懷清死亡時間應該在72小時左右;根據(jù)胃內容物約300ml食糜,死亡應在餐后2.5小時左右。根據(jù)死者損傷的形態(tài)特征,右額部、左枕部及后枕部頭皮下的出血,雙側顳肌出血,分析認為鈍器打擊形成;會陰部的裂傷、睪丸缺失,尿道海綿體根部斷裂,損傷組織無生活反應,分析認為系死后傷、銳器所致。結論為,張懷清系被外力壓閉呼吸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東)鑒(遺傳)字(2007)085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從現(xiàn)場提取的節(jié)能燈管上斑跡檢出人血,該處血跡是劉愛國所留的似然比率為9.4245876×1015。
3、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公(東)鑒(遺傳)字(2008)005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送檢的張懷四血樣與死者張懷清軟骨的基因分型符合孟德爾遺傳定律,不排除具有生物學親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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