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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東刑一終字第50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12-2)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8)東刑一終字第50號

      抗訴機(jī)關(guān)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寶平,乳名"廣平",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廣饒縣,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馬長生、王學(xué)利,山東天地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銀貴,乳名"張二",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賓縣,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張愛國,山東廣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北安市,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鐘海,山東鼎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春濤,曾用名楊春明,乳名"二胖",男,1974年5月6日出生黑龍江省克山縣,漢族,無業(yè),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岳建國,乳名"國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克山縣,漢族,無業(yè),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春祥,乳名"小響",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1999年5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貴軍,乳名"趙老大",男,1958年6月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林市,漢族,無業(yè),高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李文,山東百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鵬,男,漢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徐州市,漢族,無業(yè),高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聶義鵬,山東恒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春森,乳名"建森",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2007年12月6日被平度市公安局抓獲,2007年12月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連銘鑫,山東齊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邱純剛,乳名"大剛",男,1980年3月1日出生黑龍江省尚志市,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李曉輝,山東齊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姜鳳有,曾用名姜鳳友,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賓縣,漢族,無業(yè),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吳海彪,乳名"吳留",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抓獲,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饒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郝剛,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琿春市,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犯盜竊罪,1988年6月1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盜竊罪,1992年3月20日被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因盜竊,1997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二年。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08年8月17日被廣饒縣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彙?br>
       原審被告人張慶桂,乳名"小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龍市,漢族,無業(yè),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捕前暫住(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08年8月17日被廣饒縣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彙?br>
      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廣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韓寶平、張銀貴、張磊、楊春濤、岳建國、王春森、邱純剛、姜鳳有、吳海彪、王春祥、趙貴軍、王鵬、郝剛、張慶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盜竊罪、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廣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韓寶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認(rèn)定被告人張銀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張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楊春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認(rèn)定被告人岳建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姜鳳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認(rèn)定被告人邱純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吳海彪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王春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認(rèn)定被告人趙貴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認(rèn)定被告人王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認(rèn)定被告人郝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認(rèn)定被告人張慶桂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廣饒縣人民檢察院以"認(rèn)定事實(shí)有誤,適用法律不當(dāng)"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韓寶平不服,以"認(rèn)定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足,認(rèn)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屬定性錯誤,其行為應(yīng)認(rèn)定為尋釁滋事罪,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張銀貴不服,以"沒有參與敲詐廣饒鎮(zhèn)蔡家村委70000元,沒有對陳振文實(shí)施威脅行為,在故意毀壞財物事實(shí)中系從犯"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張磊不服,以"沒有故意傷害靳連營,沒有打也沒有向李振華要錢,沒有參與富麗華大酒店的尋釁滋事"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楊春濤不服,以"認(rèn)定參與故意傷害靳連營以及尋釁滋事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岳建國不服,以"沒有預(yù)謀、也沒有實(shí)施敲詐大王鎮(zhèn)韓莊村韓新波、呂小強(qiáng)5000元"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王春祥不服,以"沒有參與敲詐鑫鑫金店和閆海磊,沒有參與富麗華大酒店的尋釁滋事"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趙貴軍不服,以"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王鵬不服,以"沒有與張磊、王春森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能對收取的8000元承擔(dān)責(zé)任"為由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峰、代理檢察員胡樹新出庭支持抗訴。上訴人韓寶平、張銀貴、張磊、楊春濤、岳建國、王春祥、趙貴軍、王鵬,原審被告人王春森、邱純剛、姜鳳有、吳海彪以及韓寶平的辯護(hù)人馬長生、王學(xué)利,張銀貴的辯護(hù)人張愛國,王春森的辯護(hù)人連銘鑫,趙貴軍李文,邱純剛的辯護(hù)人李曉輝,王鵬的辯護(hù)人聶義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原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shí)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三)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饒縣人民法院(2008)廣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廣饒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洪海

                                        審 判 員  丁文強(qiáng)

                                        代理審判員  桑愛紅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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