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一終字第48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9-1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08)東刑一終字第48號
原公訴機(jī)關(guān)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來吉(又名張漢華),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于山東省廣饒縣,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07年1月26日被廣饒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訴訟代理人馬志遠(yuǎn),山東法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良鳴,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峰,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
廣饒縣人民法院審理廣饒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張來吉犯故意傷害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良鳴、張峰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一案,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廣刑初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良鳴、張峰服判不上訴,原審被告人張來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來吉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張來吉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張來吉撤回上訴。
廣饒縣人民法院(2008)廣刑初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洪海
審 判 員 丁文強(qiáng)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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