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一終字第43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8-2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8)東刑一終字第43號
公訴機關(guān)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唯絢,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濟南市歷下區(qū),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2004年6月24日被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減刑釋放。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4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鑫,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淄博市臨淄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宏志,山東天地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唯絢犯販賣毒品罪、原審被告人趙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東刑初字第22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唯絢、趙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07年11月,被告人孫唯絢與勝利油田黃河鉆井三公司人員劉漢濤(在逃)相識,期間向劉提出幫忙聯(lián)系販賣冰毒之事,劉漢濤隨將東營無業(yè)人員馮耀群(在逃)介紹給了孫唯絢。同年12月26日,孫唯絢從濟南到東營,通過劉漢濤與馮耀群取得聯(lián)系,商定了交易價格,馮耀群后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趙鑫。12月28日,趙鑫與馮耀群分別出資7000元和7500元從被告人孫唯絢處購買24.5克冰毒及100粒麻古用于吸食,趙鑫將所購毒品藏匿于其住處。2007年12月28日21時40分,孫唯絢因吸毒被傳喚至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文匯派出所,孫唯絢隨即交待了向趙鑫、馮耀群販賣24.5克冰毒及100粒麻古的事實。12月29日,公安人員將趙鑫抓獲,從其住處查獲重9.56克的麻古100粒,白色冰毒23.43克,咖啡色冰毒8.52克。
上述事實,有認定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鑒定結(jié)論
(一)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檢驗報告證實,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將在趙鑫住處搜獲的咖啡色晶體送檢,經(jīng)處理后做GC/MS分析,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ǘ〇|營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檢驗報告證實,將在趙鑫住處搜獲的白色晶狀物一袋、紅色片劑一袋送檢,經(jīng)處理后做GC/MS分析,該晶體中檢出鹽酸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片劑檢出鹽酸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二、證人證言
。ㄒ唬┳C人馮耀群證實,2007年12月中旬,劉漢濤與他聯(lián)系稱"朋友有冰毒,是否需要"。過了二三天,他將此事告訴趙鑫,趙鑫讓他聯(lián)系,二人合伙購買。他讓劉漢濤聯(lián)系販賣冰毒的人來東營商談。2007年12月26日晚,劉漢濤稱"朋友已來",他在東岳賓館給來人開了房間。12月27日下午三四點鐘,劉漢濤讓他到賓館與來人見了面,商談了毒品的價格、數(shù)量。一盎司冰毒12000元,100粒麻古每粒25元,共計14500元,他將商定結(jié)果告訴了趙鑫,趙鑫表示同意。28日上午,趙鑫帶7000元到賓館,他與趙鑫、姓孫的毒販一起到農(nóng)業(yè)銀行將14500元匯出。晚7點左右,姓孫的稱"貨到了",趙鑫與姓孫的前往長途西站將冰毒取回。趙鑫用電子秤將冰毒過秤,幾人吸一會兒取回的冰毒,后趙鑫將冰毒帶走。29日凌晨,他與劉漢濤在"好樂星"唱歌時被抓獲。
(二)證人劉漢濤證實,2007年12月中旬,孫唯絢與他電話聯(lián)系稱"有一批冰毒和麻古想在東營銷售",讓他幫忙聯(lián)系,他將馮耀群介紹給了孫唯絢。后孫唯絢來到東營,馮耀群安排他、孫唯絢在濟南路東岳賓館入住。12月28日9時30分左右,馮耀群帶著趙鑫回到賓館,馮、趙與孫唯絢一起到銀行匯出購毒款。當(dāng)晚19時,孫唯絢接了個電話稱"貨已到",孫唯絢、趙鑫到車站去接了一袋麻古、一袋冰毒。趙鑫、馮耀群一同離開。
三、書證
。ㄒ唬┲袊r(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存款憑條證實,2007年12月28日有14500元匯入以宋振寧名義開設(shè)的帳戶。
。ǘ┳カ@經(jīng)過證實,2007年12月29日17時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警大隊民警令犯罪嫌疑人馮耀群電話將趙鑫邀至藍海之星商務(wù)賓館503房間,將趙鑫抓獲。
(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照片證實,2007年12月29日17時20分,公安人員依據(jù)趙鑫的供述,對趙鑫人身、住處進行搜查,扣押白色晶體1大袋和30小袋,凈重23.43克;咖啡色晶體凈重8.52克,紅色片劑100粒凈重9.56克。在趙鑫身上搜獲2小袋計0.44克白色晶體,予以扣押,對物證拍攝了照片。
。ㄋ模┍嬲J筆錄證實,孫唯絢從24張不同照片(18號照片為趙鑫)中辯認出18號照片上的人是與他到車站取毒品的人。
(五)刑事判決書證實, 2004年6月24日,孫唯絢被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艏C明證實,孫唯絢出生于1977年9月3日;趙鑫出生于1982年9月10日。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ㄒ唬┍桓嫒藢O唯絢的供稱,2007年11月,他與劉漢濤相識,他向劉詢問東營冰毒的銷售情況,劉說很好,他對劉漢濤稱有時間去東營商談冰毒之事。12月26日到東營與劉漢濤取得聯(lián)系,劉漢濤將他安排在東岳賓館住下。他拿出宋振寧給的8包冰毒、18個麻古,二人進行吸食,他詢問劉漢濤能否介紹購買冰毒的人,劉表示同意。27日下午,劉漢濤帶來馮耀群,3人一起吸食冰毒,馮耀群說毒品不錯,聲稱需要一盎司(計24.5克)冰毒、100粒麻古。他與馮耀群談好價格,一盎司冰毒12000元,100粒麻古2500元,共計14500元,款到交貨。第二天,馮耀群與趙鑫到賓館,將14500元人民幣交給他,他即與宋振寧聯(lián)系,宋稱款到發(fā)貨。他和馮耀群、趙鑫一起到農(nóng)業(yè)銀行給宋振寧匯款。當(dāng)晚8點左右,他與趙鑫到汽車站取了貨;氐劫e館,趙鑫用電子稱稱了冰毒、麻古的量,貨為一盎司冰毒、100粒麻古。馮耀群、趙鑫離開不久,他在賓館被抓。
。ǘ┍桓嫒粟w鑫供稱,2007年12月份的一天,他與馮耀群一起吸食毒品時,商量購買一盎司冰毒,兩人各出一半錢,由馮耀群聯(lián)系。12月27日下午,馮耀群打電話稱賣冰毒的人來了,馮耀群先過去查看冰毒成色。當(dāng)晚,馮耀群稱冰毒不錯,還訂了100粒麻古,冰毒的價格為一盎司12000元、麻古每粒25元,共14500元。第二天早上,接馮耀群電話后,他帶著7000元錢到濟南路東首爵士島咖啡店處,與馮耀群一起去了旁邊的東岳賓館,二人將14500元給了孫唯絢。3人一起到農(nóng)業(yè)銀行匯款,返回賓館房間時,劉漢濤在房間內(nèi)。當(dāng)晚7點左右,他與孫唯絢到東營長途西站將一大包白色的冰、一包紅色麻古取回。回到賓館,他用隨身攜帶的電子秤稱了一下白色的冰毒為24.6克,他與馮耀群帶著那包冰毒和麻古回到了他在西五區(qū)的住處,他將大包冰毒分成32小包,每包0.25克。12月29日下午,接馮耀群的電話帶了一些冰毒到藍海之星商務(wù)酒店時被抓獲。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唯絢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冰毒24.5克、麻古100粒計9.56克,共計販賣毒品34.06克,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趙鑫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41.51克,數(shù)量較大,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孫唯絢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guān)詢問時,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唯絢曾因犯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趙鑫在關(guān)押期間亦能積極為四川災(zāi)區(qū)捐款,有悔罪之心,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孫唯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趙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原審被告人孫唯絢上訴稱,他沒有營利,不應(yīng)定販賣毒品罪。原審被告人趙鑫上訴稱,一審量刑過重,對其應(yīng)適用緩刑。趙鑫的辯護人認為,趙鑫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相同,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jù)已經(jīng)一審?fù)徺|(zhì)證、認證,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唯絢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銷售冰毒24.5克、麻古100粒計9.56克,毒品共計34.06克,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趙鑫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麻古100粒計9.56克、白色冰毒23.43克、咖啡色冰毒8.52克,共計41.51克,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孫唯絢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孫唯絢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孫唯絢、趙鑫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關(guān)于上訴人孫唯絢提出"他沒有營利,不應(yīng)定販賣毒品罪"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販賣毒品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銷售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是否營利并不影響販賣毒品行為的成立。孫唯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趙鑫提出"一審量刑過重,對其應(yīng)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趙鑫持有甲基苯丙胺類毒品41.51克,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是適當(dāng)?shù)摹T瓕彿ㄔ焊鶕?jù)上訴人趙鑫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不對其適用緩刑是正確的。趙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針對趙鑫的辯護人提出"趙鑫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原審判決已給予充分的考慮,二審不再重復(fù)評價。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應(yīng)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志剛
審 判 員 張洪海
審 判 員 丁文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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