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二終字第15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6-3)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8)東刑二終字第15號
原公訴機關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閆永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東營市東營區(qū)龍居鎮(zhèn),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出租車司機,捕前住(略)。2007年8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江光如,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詔安縣霞葛鎮(zhèn),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捕前住(略)。200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修江、李曉黎,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金玉,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qū),漢族,小學文化,捕前暫住(略)。2007年7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金鳳、陳士力,山東齊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張文添,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詔安縣,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捕前住(略)。2007年8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閆永剛、江光如、張文添、胡金玉犯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東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被告人閆永剛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江光如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文添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胡金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江光如、閆永剛、胡金玉不服,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峰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閆永剛、江光如、胡金玉及其辯護人王修江、李曉黎、高金鳳、陳士力,原審被告人張文添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宋國蕾
審 判 員 張 寧
代理審判員 張世柱
二○○八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桑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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