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東刑二終字第34號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7-22)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8)東刑二終字第34號
原公訴機關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明明,化名吳軍,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惠民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略)。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衛(wèi),化名王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齊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略)。2007年7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東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東營市看守所。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衛(wèi)犯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吳明明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東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吳明明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吳明明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吳明明的撤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吳明明撤回上訴。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宋國蕾
審 判 員 張 寧
代理審判員 張世柱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桑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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