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作为与柳淑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3)
吕作为与柳淑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作为,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淑华,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村,男,1960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吕作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中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作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作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作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为1104元,由上诉吕作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茂森
审 判 员 范友众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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