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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作为与柳淑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3)



    吕作为与柳淑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作为,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淑华,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村,男,1960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吕作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中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作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作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作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为1104元,由上诉吕作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茂森

    审 判 员 范友众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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