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金诉枣庄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8-24)
刘志金诉枣庄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知初字第15号
原告:刘志金,男,1960年9月生,汉族,苍山县柳琴剧团职工,住(略)。
被告:枣庄电视台。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伟,台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枣庄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志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闫 冰
代理审判员 孔 潇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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