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焦某等人财产分割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22)
王某诉焦某等人财产分割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并民终字第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荣,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红梅,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无业,住(略)(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司喜平,山西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翠英,女,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栋,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三十五中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虹,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三十五中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王栋、王虹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诉人焦翠英(母子女关系)。
被上诉人焦翠英、王栋、王虹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杰,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王娜、王超共同委托代理人即被上诉人焦翠英(母子女关系)。
案 由:财产分割纠纷
上诉人王守荣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的(2008)小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焦翠英、王栋、王虹、王娜、王超在一审对五层楼房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太原市王村北三巷6号的五层楼房一栋做如下分割:(1)、第二层9间房屋、第四层9间房屋归被上诉人焦翠英居住使用和收益;(2)、第三层9间房屋、第五层9间房屋归上诉人王守荣居住使用和收益;(3)、第一层西面临街的3间门面房中,南面1间及其向东相邻的1间归被上诉人焦翠英居住使用和收益(1、2号房屋),其余两间及其向东相邻各1间归上诉人王守荣居住使用和收益(3、4、5、6号房屋),一层剩余房屋共5间房屋归上诉人王守荣居住使用和收益(7、8、9、10、11号房屋)。
一层分割结构图如下
西
北
东
5
6
7
8
9
3
4
过 道
2
1
楼 梯
11
10
南
二至五层结构图如下
西
北
东
3
4
5
6
7
过 道
2
1
楼 梯
9
8
南
二、对上述五层楼房中的大门、庭院、楼梯、过道等共用的通道及生活设施由双方共同使用,不作分割。
三、位于太原市王村新小区1号楼5单元1102号楼房一套,归被上诉人焦翠英、王娜、王超、王栋、王虹所有,对该房尚需交纳的费用,由被上诉人焦翠英、王娜、王超、王栋、王虹承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焦翠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 , 00元,由上诉人王守荣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光
代理审判员 袁 强
代理审判员 段雪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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