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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中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联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人太原市瑾溪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17)



    广东中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联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人太原市瑾溪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并民初字第77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8号。

    负责人郑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海泽,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第三人太原市瑾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巷铜锣湾宝地小区A1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白宪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人太原市瑾溪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审 判 长 孙云英

    代理审判员 赵 鹏

    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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