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马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5-13)
邓某诉马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并民终字第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兰梅,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铁路局太原西站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刚,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涛(又名李小波),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北站货运室值班员,住(略)。
上诉人邓兰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7)杏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兰梅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兰梅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兰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邓兰梅负担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铜柱
审 判 员 张忠强
代理审判员 韩旭霞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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