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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某诉马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5-13)



    邓某诉马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并民终字第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兰梅,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铁路局太原西站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刚,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涛(又名李小波),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北站货运室值班员,住(略)。

    上诉人邓兰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7)杏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兰梅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兰梅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兰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邓兰梅负担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铜柱

    审 判 员 张忠强

    代理审判员 韩旭霞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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