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破产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9)
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破产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并民破字第6-1号
申请人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上肖墙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2008)36号《关于同意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等两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的批准,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隶属于山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国有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批发、零售轻化工原辅材料、金属材料、建材、木材、轻工机械及配件、轻工用电器机械器材、仪器仪表、仓储运输,兼营轻工产品销售。公司现有职工162人,其中在册职工121人,离退休人员41人,抚恤人员7人。虽经多方努力,扭亏无望,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截止2007年12月底,企业总资产31833887.67元,负债55550523.8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74.5%,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西省轻工物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根
审 判 员 杨晓宇
代理审判员 温冠华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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