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破产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24)
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破产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并民破字第7-1号
申请人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钟楼街通顺巷1号。
法定代表人常耀,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晋国企改办[2008]11号文件《关于同意山西省新能源开发总公司等两户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通知》批准,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1978年经原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并于1981年12月正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系外贸流通型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号码为1400001000540。其主要经营范围和方式: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转口贸易及易货贸易;铁路运输车辆及设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企业现有职工63人,其中在职职工51人,离休人员4人,退休人员8人。
企业自成立以为,曾是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重点企业,曾为山西省的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做过重要贡献。1996年以来,由于国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全面开放,外汇并轨及出口退税的制约,加之银行利率的大幅调整,企业开始亏损。虽曾采取过多种措施,终因资金枯竭,进出口业务处于半停顿状态,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
截止2008年年末,企业资产总额为48286971.76元,负债总额94558831.92元 ,负债率达195.8% 。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效熙
审 判 员 樊宏峰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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