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盛明星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7-28)
北京昌盛明星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初字第03932号
原告北京昌盛明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路6号门1层。
法定代表人张付敏,经理。
被告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甲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昌盛明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付敏,被告华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盛公司诉称,2008年1月10日,被告从我公司购买太阳能以及水暖材料,价款共计39 051元。当日被告交纳1000元定金,在安装完毕检查合格后又给付10 000元,尚欠28 051元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建材欠款28 0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奈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于欠款的事实我公司没有异议,这钱应该给,但我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短期内无力还清上述欠款。另外,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0日,原告昌盛公司(乙方)与被告华奈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安装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在位于平谷区新平南路甲120号的杰恩大厦顶层安装10台太阳能真空热水器及相关设备;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20天,总金额39 051元;3、承包范围包括:在杰恩大厦顶层安装10台太阳能真空热水器,并包括管线改造安装及1吨的补水箱,四层、五层两个淋浴房内的洗浴设备,以及五层楼道内的管线改造;4、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付定金1000元,热水器运到现场、管线改造完毕后甲方付10 000元,余款28 051元在全部安装及调试完毕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等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给付原告定金1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安装完毕,被告又给付原告10 000元。目前被告尚欠28 051元没有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安装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华奈公司拖欠原告昌盛公司加工承揽费28 05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昌盛公司要求被告华奈公司给付承揽费28 0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昌盛明星经贸有限公司二万八千零五十一元。
如果被告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华奈杰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鹏飞
二ОΟ九 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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