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上海蒂钛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9-5-12)



    上海蒂钛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顺民初字第4181号
    原告上海蒂钛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10号521室。

    法定代表人陶惠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铭钢,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工业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隽,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部主管,住(略)。

    原告上海蒂钛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钛欧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尔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蒂钛欧公司委托代理人赖铭钢,被告海达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蒂钛欧公司诉称:2008年5月7日,蒂钛欧公司与海达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钢结构图纸转化的合同,约定蒂钛欧公司为海达尔公司在山东自行车比赛场馆工程中负责的钢结构施工进行加工详图设计,价格为130元/吨,工程量暂定1400吨(实际以最终图纸吨位为准),并约定了结算付款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蒂钛欧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向被告交付了钢结构加工详图,工程总量1315吨,总设计费为170 950元。海达尔公司接受蒂钛欧公司交付的加工详图后,全部构件已经验收合格并出厂,海达尔公司负责的施工已完成并验收合格。海达尔公司于2008年5月8日付款18 200元,又于2008年11月3日委托北京海大博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付款10 000元,余款 142 750元至今未付。海达尔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侵犯了蒂钛欧公司的合法利益。起诉要求:1、判令海达尔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142 750元;2、诉讼费由海达尔公司承担。

    被告海达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蒂钛欧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蒂钛欧公司与海达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蒂钛欧公司为海达尔公司承揽的山东自行车比赛场馆的钢结构工程进行加工详图设计;工程量暂定1400吨,实际以最终图纸吨位为准,价格为130元/吨;合同签订五日内,海达尔公司支付蒂钛欧公司设计费总价的10%作为首付款;图纸经海达尔公司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上的钢结构吨位为依据进行结算;正式图纸经设计院审核通过,加工厂正式接收后,按总价的70%结算;剩余总价的15%等全部构件验收合格后出厂五天内,再予支付;计算总价款中扣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海达尔公司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海达尔公司给予结清;工程变更大于10%时,由双方重新确定设计价格。合同工期为2008年4月28日至2008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蒂钛欧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详图设计并将图纸交付了海达尔公司。海达尔公司接受图纸后,已经按照图纸完成了其所承揽的山东自行车比赛场馆的钢结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图纸所涉的实际工程量为1315吨,总价款为 170 950元。海达尔公司先后于2008年5月28日、2008年11月3日支付了蒂钛欧公司18 200元和10 000元。余款142 750元一直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蒂钛欧公司提供的合同、工程设计费余款结算补充函、银行进账单、发票存根联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蒂钛欧公司与海达尔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蒂钛欧公司为海达尔公司设计图纸,海达尔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蒂钛欧公司要求海达尔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蒂钛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七元,由被告北京海达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卿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