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啟春与被告金本聪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10-27)
原告冉啟春与被告金本聪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 冉啟春,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8年2月21日,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 金本聪,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0年2月19日,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冉啟春与被告金本聪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0年3月1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于1991年1月7日生育长女取名冉倩,于1995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冉静,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冉啟春、金本聪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离婚)。
二、婚生女冉倩、冉静随冉啟春生活,金本聪一次性给付冉倩、冉静生活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共计22000元。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冉啟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郑 达 俊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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