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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小惠诈骗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5-21)



    唐小惠诈骗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小惠,女,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树乾、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惠及其辩护人李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唐小惠在报上刊登有富婆欲借种生子的广告并谎称自己是富婆的代理人,骗得被害人吴万义和牛建中的信任,后以要买花及被绑架等理由骗得二被害人现金共计47 000余元。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唐小惠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唐小惠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除诈骗被害人吴万义42 000元是其个人所为外,诈骗被害人牛建中是绰号为“焦子”的及其他人所为 ,自己只是受“焦子”的雇请,负责接听电话并按20%的比例收取酬金。
    被告人唐小惠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小惠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唐小惠在报上刊登有富婆欲借种生子的广告并谎称自己是富婆的代理人,骗得被害人吴万义和牛建中的信任后,以收取保证金、送花及被绑架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吴万义现金42 000元,以收取服务费、汇费、送花的理由骗得被害人牛建中的现金5 780元。
    2009年1月 13日,被告人唐小惠被公安机关捉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万义的陈述,证实了其被人以征婚的名义骗走人民币42 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牛建中的陈述,证实了其被人以征婚的名义,骗走人民币5 780元的事实。
    3、银行汇款凭证,证实了被害人吴万义被骗走人民币42 000元、被害人牛建中被骗走人民币5 780元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唐小惠处搜查出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移动电话并予以扣押的的事实。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文)【2009】1029号鉴定书,证实从银行调取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的签名是被告人唐小惠书写而成。
    6、捉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小惠于2009年1月 13日被捉获。
    7、被告人唐小惠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小惠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小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唐小惠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7 78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吴万义42 000元、牛建中5 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咏梅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李渝川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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