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珊球与彭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3-10)
邓珊球与彭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邓珊球,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基础工程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彭海平,男, 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海平因需资金周转,于2008年10月30日出具借条借原告邓珊球人民币1475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当日,被告彭海平又出具借条借原告邓珊球人民币221250.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归还,不计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称无偿还能力。原告邓珊球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彭海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0600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海平偿还原告邓珊球借款本金147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3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月利率15‰);
二、由被告彭海平偿还原告邓珊球借款本金221250.00元;
上述一、二项被告彭海平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800.00元,减半收取11900.00元,由被告彭海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社 成
审 判 员 陈 莲 珍
审 判 员 宁 从 越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艳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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