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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孝民二终字第66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18)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孝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万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剑,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吴祖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楚天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剑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09)孝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09)孝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继续履行合同;(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光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书力、夏建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天园林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天园林公司的撤诉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正当行使其诉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后收取3325元,由上诉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光 剑

    审 判 员 汪 书 力

    审 判 员 夏 建 红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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