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刘龙腾非法拘禁一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09-1-5)



    刘龙腾非法拘禁一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平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龙腾,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龙腾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龙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郝文华被他人骗至平谷区海关大街41号,被告人刘龙腾等人为迫使郝文华进行非法传销,对其进行看管。3月12日,郝文华被带至平谷区岳各庄双河路35号,刘龙腾等人继续对郝文华进行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直至3月15日被抓获。

    被告人刘龙腾于200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龙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文华的陈述,证人杨燕、吴琰如、杨未格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涉案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腾等人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龙腾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龙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郑淑君



    二ΟΟ九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杨张林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