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与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9-3-20)
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与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顺民初字第1929号
原告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村西。
法定代表人解春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冬,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副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临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立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山,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改卫,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顺利通修理厂)与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林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委托代理人杨立冬、郝雪梅,被告建工林河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海山、王改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利通修理厂诉称:建工林河公司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底相继在我处修理汽车,2008年10月20日建工林河公司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建工林河公司欠顺利通修理厂修理费40 000元。后我厂多次找建工林河公司索要修理费,但建工林河公司一直未予支付。起诉要求:1、判令建工林河公司立即给付我厂修理费40 000元;2、诉讼费由建工林河公司负担。
被告建工林河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数额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建工林河公司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底在顺利通修理厂修理汽车,2008年10月20日建工林河公司向顺利通修理厂出具欠据一份,确认共欠顺利通修理厂修理费40 000元,但建工林河公司对所欠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顺利通修理厂提供的欠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顺利通修理厂与建工林河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建工林河公司在顺利通修理厂修理汽车,理应支付修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顺利通汽车修理厂修理费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卿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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