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王跃龙与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9-4-9)



    王跃龙与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顺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王跃龙(系北京鑫运鑫种植园业主),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回民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井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隗功元,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跃龙与被告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先, 被告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井立、隗功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跃龙诉称:2008年1月15日,王跃龙收到一张出票人为新源公司的转账支票,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票面金额为20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8日。王跃龙入票时,被中国工商银行以旧支票为由退回。王跃龙因此未收到该笔款项。王跃龙认为,该支票为有效票据,王跃龙合法取得该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由于新源公司的原因导致王跃龙未能取得票据款项,依据票据法规定,新源公司有义务向王跃龙支付票据金额200 000元。诉讼请求:1、判令新源公司支付王跃龙票据金额200 000元;2、诉讼费由新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王跃龙持出票人为新源公司的涉案支票入账时,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以旧支票为由退票。经本院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证实新源公司未在该支行开户。王跃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新源公司存在票据关系,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跃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