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龙与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9-4-9)
王跃龙与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顺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王跃龙(系北京鑫运鑫种植园业主),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回民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井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隗功元,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跃龙与被告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先, 被告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井立、隗功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跃龙诉称:2008年1月15日,王跃龙收到一张出票人为新源公司的转账支票,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票面金额为20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8日。王跃龙入票时,被中国工商银行以旧支票为由退回。王跃龙因此未收到该笔款项。王跃龙认为,该支票为有效票据,王跃龙合法取得该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由于新源公司的原因导致王跃龙未能取得票据款项,依据票据法规定,新源公司有义务向王跃龙支付票据金额200 000元。诉讼请求:1、判令新源公司支付王跃龙票据金额200 000元;2、诉讼费由新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王跃龙持出票人为新源公司的涉案支票入账时,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以旧支票为由退票。经本院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证实新源公司未在该支行开户。王跃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新源公司存在票据关系,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跃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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