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军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1-21)
柳建军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通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建军,男,27岁(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9)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建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柳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柳建军驾驶吉利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GCJ425,内乘赵玉娟)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通州区九德路田家府村北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黄色双实线超车,适有蒲光文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京BM8179,后乘赵秀全)越过道路中心线黄色双实线由北向东左拐弯,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撞二轮摩托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赵秀全、蒲光文、赵玉娟受伤。赵秀全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柳建军为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建军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讯问。
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柳建军与被害人蒲光文及其家属已在诉前自行协商解决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蒲光文、赵玉娟陈述,证人曹杰、宋家林、周雄蒲全、胡华光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执行凭证、接警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柳建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建军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建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柳建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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