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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宝国与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09-3-23)



    马宝国与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初字第01466号
    原告马宝国(曾用名马保国),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峨眉山村人,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贵,村主任。

    原告马宝国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宝国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21日签订《北独乐河村养殖小区羊舍顶棚承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约定:2007年底付清全部工程款,如不能付清,以下欠工程款总额10%给付违约金。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工程款,被告陆续给付了部分款项。经双方核对,至2008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8 000元。后被告又给付部分欠款,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8 000元及32 800元的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给付为由推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工程款118 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32 800元。

    村委会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1日,村委会(甲方)与马宝国(乙方)签订了《北独乐河村养殖小区羊舍顶棚承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的权利与责任,1、甲方享有对乙方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权,有权监督乙方所购进的钢材、瓦等施工原材料的规格、质量;2、乙方享有选购钢材、瓦等施工原材料的自主权,在保证按期完工的条件下有权自主安排工作时间;3、甲方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供应,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4、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住宿、伙食,承担施工人员的薪酬费用,并承担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二、工程材料的规格,1、柁材檩材:全部采用60×40×2方管焊接;2、顶棚:复合板彩钢瓦,总厚度75厘米,上板厚0.5厘米,下板厚0.4厘米。三、工程款的计算方式,1、顶棚建筑单价:150元/建筑平方米;2、顶棚建筑总面积:预计5000平方米,以完工后实际测量瓦为准;3、工程款总额:顶棚建筑总面积×150元/建筑平方米。四、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逐步给付乙方工程款,2007年底之前付清,如不能付清,以下欠工程款总额10%给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马宝国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后,村委会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内陆续向马宝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2008年1月4日,村委会尚欠马宝国工程款328 000元。2008年2月2日、2009年1月22日村委会分别付给马宝国工程款150 000元、60 000元。现村委会尚欠马宝国工程款118 000元。为此,马宝国以村委会尚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付给其工程款118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 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北独乐河村养殖小区羊舍顶棚承建工程合同书》、村委会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宝国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马宝国如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村委会应及时向马宝国支付工程款。村委会逾期付款后,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所以,马宝国要求村委会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马宝国工程款十一万八千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万二千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启如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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