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0-27)
欧阳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6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雄,女,23岁(1985年8月7日出生),女,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雄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伪造的号码为“京GK3825”、“京GK2526”、“京GP1813”的机动车号牌3副,后于当日使15时许在通州区永顺镇西杨庄938路公交车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肖丽文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牌照、手机、书包照片、工作说明、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欧阳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欧阳雄予以惩处。
被告人欧阳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伪造的号码为“京GK3825”、“京GK2526”、“京GP1813”的机动车号牌3副,准备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后于当日15时许在通州区永顺镇西杨庄938路公交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肖丽文证言证实,欧阳雄是其表姐,欧阳雄跟其说过给别人送假证的事。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牌证鉴定证明证实,涉案3副机动车号牌系伪造。
3、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欧阳雄抓获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欧阳雄的户籍身份情况。
6、被告人欧阳雄供述证实,2008年6月9日下午,其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称要办3副车牌,每副200元,双方在通州区新华大街大顺斋门口见面后,对方交了300元押金,约定三天内交易。2008年6月11日,欧阳雄到五棵松花300元取了3副假车牌,用一个蓝色袋子装回通州。后来,下家打电话说在通州区永顺镇西杨庄938路公交车站见面,欧阳雄到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听要货的人说,车牌是给套牌车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雄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雄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欧阳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雄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2月10日止)。
二、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车牌三副、小广告二张、手机一部、蓝色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 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振 环
人民陪审员 马 素 英
二〇〇八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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