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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新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2-2)



    冯新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8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新喜,男,43岁(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个体,住(略),暂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新喜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新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初,被告人冯新喜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1139的货车通行证(车牌号为京AC8771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的车牌号京G66104,后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时许,冯新喜雇佣的司机刘广亮驾车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区西马庄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广亮、刘广义、姜立秋证言,鉴定证明,通行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扣押清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冯新喜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新喜予以惩处。

    被告人冯新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冯新喜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冯新喜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1139的货车通行证(系京AC8771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的车牌号京G66104,后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时许,冯新喜雇佣的司机刘广亮驾车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区西马庄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冯新喜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广义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广义发食品有限公司老板。京G66104号货车挂靠在该公司,车主是乐金军。

    2、证人毕根良、姜立秋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08年7月24日,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司机毕根良驾驶京AC8771号货车在朝阳区一停车场内被抢走1张编号为00001139的货车通行证。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00001139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农委,备案车牌号为京AC8771。

    4、货车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冯新喜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货车通行证1张已被扣押。

    7、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冯新喜的户籍身份情况。

    8、被告人冯新喜供述证实,2008年8月初,其将购买的编号为00001139的货车通行证(系京AC8771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的车牌号京G66104,后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9日21时许,其雇佣的司机刘广亮驾车行至京通快速路通州区西马庄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冯新喜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新喜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新喜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新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冯新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新喜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

    二、已扣押的货车通行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 龙

    人民陪审员 陈 淑 语

    人民陪审员 崔 秀 荣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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