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影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8-12-2)
王影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8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影,男,33岁(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高中文化,个体,住(略),暂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影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6日,被告人王影在其暂住地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1张(车牌号为京GW1159货车被盗证件)卖与李德富,并将备案车号涂改成李德富的货车车牌号京GXT728。2008年8月27日凌晨,李德富驾驶车牌号为京GXT728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2008年9月9日,王影在其暂住地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李德富供述,证人牛清刚证言,鉴定证明,通行证影印件、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影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被告人王影在其暂住地以人民币2000元将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1张(系京GW1159号货车被盗证件)卖给李德富,并将备案车号涂改成李德富的货车车牌号京GXT728。2008年8月27日凌晨,李德富驾驶京GXT728号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查获。2008年9月9日,王影在其暂住地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牛清刚证言证实,其是集美家具公司运输队队长。2008年7月底的一天,其发现京GW1159号货车上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被盗。
2、同案犯李德富供述证实,2008年8月6日,李德富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王影处购得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1张。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备案车牌号为京京GW1159。
4、货车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影查获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影的户籍身份情况。
7、被告人王影供述证实,2008年8月6日,其在暂住地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编号为00011677的货车通行证1张(系车京GW1159号货车被盗证件)卖给李德富,并将备案车号涂改成李德富的货车车牌号GXT728。2008年8月27日凌晨,李德富驾驶车牌号为京GXT728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变造、买卖,其行为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影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王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影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 龙
人民陪审员 陈 淑 语
人民陪审员 崔 秀 荣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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