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2-2)
李伟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8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男,37岁(1971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大专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伟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车牌号为京GM6458货车被盗证件,购买时备案车号已被涂改成自己的信息)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时许,李伟雇佣的司机高飞驾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关机提供了证人刘永进、高飞、王银钱证言,鉴定证明,辨认笔录、通行证、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李伟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伟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伟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系京GM6458号货车被盗证件,购买时备案车号已被涂改成李伟的信息)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时许,李伟雇佣的司机高飞驾车行至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李伟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
被告人李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伟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系京GM6458号货车被盗证件,购买时备案车号已被涂改成李伟的信息)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时许,李伟雇佣的司机高飞驾车行至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李伟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飞证言证实,2008年9月14日14时许,其使用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驾驶京GZN057号货车在通州区白庙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2、证人刘永进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嘉泰冷藏货运有限公司司机。2008年7月22日,其驾驶京GM6458号货车在崇文门西小街下车问路时,车内1张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被盗。
3、证人王银钱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车牌号为京GZN057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车主是李伟。
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绿色车队,备案车牌号为京GM6458。
5、货车通行证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李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货车通行证1张已被扣押。
8、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伟的户籍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李伟供述证实,2008年8月初,其将购买的编号为00004022的货车通行证(系京GM6458号货车被盗证件,购买时备案车号已被涂改成李伟的信息)放在车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时许,其雇佣的司机高飞驾车行至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查获。李伟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进行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李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伟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3月13日止)。
二、已扣押的货车通行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 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志
人民陪审员 朱 瑞 林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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