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孔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2-2)
胡孔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8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孔冲,男,33岁(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个体,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毅伟,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孔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孔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孔冲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货运站门前,从一名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00013075的“货车通行证”(车牌号为京G49356号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胡孔冲的货车车牌号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时许,胡孔冲驾驶车牌号京GGJ572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王海证言,鉴定证明,通行证影印件、车辆信息、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报案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孔冲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孔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胡孔冲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孔冲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货运站门前,从一名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00013075的“货车通行证”(系京G49356号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胡孔冲的货车车牌号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时许,胡孔冲驾驶车牌号京GGJ572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海证言证实,2008年7月28日10时50分许,其开着京G49356号货车送货,中途补胎时,放在车上的1张编号为00013075的“货车通行证”被盗。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编号为00013075的“货车通行证”系该局核发,备案单位为农委,备案车牌号为京G49356。
4、货车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的外观实物特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孔冲查获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货车通行证已扣押并发还王海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胡孔冲的户籍身份情况。
8、被告人胡孔冲供述证实,2008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货运站门前,从一名男子处购买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00013075的“货车通行证”(系京G49356号货车被盗证件,备案车号被涂改成胡孔冲的货车车牌号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京GGJ572的货车持该通行证经过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孔冲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孔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胡孔冲具有立功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胡孔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孔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 龙
代理审判员 于 俊 平
代理审判员 何 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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